河南郑氏兄弟日前将当地公安局和文物局告上了法庭,原因是二人曾祖父的墓被盗后发现了32件翠镯、翠扳等清代随葬品,当地文物局接管文物后称其归国家所有。一审和二审均驳回了两人要回文物的要求,将之判给国家。主审法官说:“打个比方,那么多名人墓葬,难道其后人能去要这些文物,皇亲贵族的后代能去要博物馆的文物吗?”(《广州日报》7月9日文)
这起案件,一审、二审法院均毫不犹豫的将这批文物收归国有,似乎是于理于法都理直气壮。主审法官甚至还打出了一个十分在理的比方,对这样判决加以说明。可笔者对此总是觉得哪里别扭,咋也说不上来,到底哪里不对路呢?
查阅《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不知法官判案时,是否依据了这一条?我们稍加阅读,就会发现案件中的这些文物属于郑氏兄弟曾祖父之墓的随葬品,并非来历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何能判为国家所有?
更为可笑的是法官打的比方,本意上法官的出发点是好的,保护国有文物这种思想意识是完全正确的。但通过他的话,担心皇亲贵族的后代能去要博物馆的文物,才作出这种判决的理由根本也不成立。且不说博物馆的文物所有权归属国家早有定论,这些文物本身就是通过考古发掘、捐赠、国家出资购买、没收无主赃物等合法方式搜集来的,跟盗墓发现的性质完全不同。更何况皇家是没有私人财产的,皇家的财产就是国有资产。而这些财产的继承者,自然不是皇亲贵族,而是继承了前朝全部遗产的历代中央政府。
但对于徐氏兄弟来说,这些文物理应是他们对家族财富的传承。笔者以为,这样判决理应及时纠正,国有文物是必须要保护的,肯定有继承人的文物还需保障继承人的权益。如果任由这样的判决发展下去,恐怕所有有文物继承权的继承人恐怕都将失去合法合理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