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询《三十六法》,以三十六种结体方概括楷书分间布局的全部规律。在八诀之后,有一段一百四十余字的作书要求与方法,从作书前的精神准备、执笔方法、书写意境到结构原则与墨色的掌握;从肥瘦刚柔的控制、总体布局的原则到各种结构的要领等,简炼而又全面地概括了所有作书的道理。然篇中有“宋高宗低、宽窄、松紧等各种类型;不同结构的组合、移位、变形,相同字的变化,异体字的写法等诸多问题,不以毛笔书写来表现,仅靠书论文字很难把问题讲清说明。
书法结字36法
一、排叠 字欲其排叠疏密停匀,不可或阔或狭。即书写时,根据每个字的点画多少和长短安排好体形大小与疏密,使其匀称停当,阔狭适度。如“寿、藁、画、窦、笔、丽、赢、爨”之宇,“奉”旁,“言”旁之类,《八诀》所谓“分间布白”,又曰“调匀点画”是也。高宗《书法》所谓“堆垛”亦是也。
二、避密 就疏,避险就易,避远就近,欲其彼此映带得宜。
如[庐]字上一撇既尖,下一撇不应相同。[俯]字一笔向下,一笔向左。[逢]字下“辶”拔出,则上笔作点,亦避重叠而就简径也。
三、顶戴 字之承上者多,惟上重下轻者,顶戴欲其得势。顶戴者,如人戴物而行,又如人高妆大髻,正看时,欲其上下皆正,使无偏侧之形。旁看时,欲其玲珑松秀,而见结构之巧。
如[臺]、[響]、[營]、[帶]。戴之正势也。高低轻重,纤毫不偏。便觉字体稳重。[聳]、[藝]、[甃、[鵞],戴之侧势也。长短疏密,极意作态,便觉字势峭拔,又此例字,尾轻则灵,尾重则滞,不必过求匀称,反致失势。
四、穿插 字画交错者,欲其疏密、长短、大小匀停。穿者,穿其宽处。插者插其虚处也。
如[中]字以竖穿之。[册]字以画穿之。[爽]字以撇穿之。皆穿法也。[曲]字以竖插之,[爾)字以[乂]插之。[密]字以点啄插之。皆插法也。
五、向背 字有相向者,有相背者,各有体势,不可盖错。向背,左右之势也。向内者向也。向外者背也。一内一外者,助也。不内不外者,并也。
如[好]字为向,[北]字为背,[腿]字助右,[剔]字助左,[贻]、[棘]之字并立。
六、偏侧 字之正者固多,若有偏侧欹斜,亦当随其字势结体。一字之形,大都斜正反侧,交错而成,然皆有一笔主其势者。陈绎曾所谓以一为主,而七面之势倾向之也。下笔之始,必先审势。势归横直者正。势归斜侧戈勾者偏。
七、挑(扌窕),连者挑,曲者(扌窕)。挑者取其强劲,(扌窕)者意在虚和。
如[戈弋丸气),曲直本是一定,无可变易也。
又如[獻勵]之撇,婉转以附左,[省炙]之撇,曲折以承上,此又随字变化,难以枚举也。
八、相让 字之左右,或多或少,须彼此相让,方为尽善。
如[馬旁糸旁鳥旁]诸字,须左边平直,然后右边可作字,否则妨碍不便。
如[巒]字以中央言字上画短,让两糸出,如[辧]字以中央力字近下,让两辛字出。又如[鳴呼]字,口在左者,宜近上,[和]、[扣]字,口在右者,宜近下。使不妨碍然后为佳。
九、补空 补其空处,使与完处相同,而得四满方正也。
如“我、哉”字,作点须对左边实处,不可与“成、戟”诸戈字同。
如“我、哉”字,作点须对左边实处,不可与“成、戟”诸戈字相同。
再如“袭、辟、餐、赣”之类,以四面完满方正为好,如《醴泉铭》的“建”字那样。
十、覆盖 如“宝、容”之类,点须正,画须圆明,不宜相著,上长下短。复盖者,如宫室之复于上也。宫室取其高大。故下面笔画不宜相著,左右笔势意在能容,而复之尽也。
如[寳容)之类,点须正,画须圆明,不宜相著与上长下短也。
薛绍彭曰:篆多垂势而下含,隶多仰势而上逞。
十一、贴零 贴零者因其下点零碎,易于失势,故拈贴之也。疏则字体宽懈,蹙则不分位置。如[令今冬寒]之类是也。
十二、黏合 字之本相离开者,既欲黏合,使相著顾揖乃佳。如诸偏旁字“卧、鉴、非、门”之类是也。
索靖曰:譬夫和风吹林,偃草扇树,枝条顺气,转相比附。赵孟頫曰毋似束薪,勿为冻蝇。徐渭曰字有惧其疏散而一味扭结,不免束薪冻蝇之似。
十三、捷速如两边速宜圆揽,用笔时左边势宜疾,背笔时意中如电是也。如“风、凤”之类。
李斯曰用笔之法,先急回,后疾下,如鹰望鹏逝,信之自然,不复重改,王羲之曰一字之中须有缓急,如乌字下,首一点,点须急,横直即须迟,欲乌之急脚,斯乃取形势也。[風鳯]等字亦取腕势,故不欲迟也。《书法三》曰[風]字两边皆圆,名金剪刀。
十四、满不要虚
如“圆、圃、田、国、 回、包、南、隔、目、四、勾”,之类是也。
莫云卿曰为外称内,为内称外,[國圖]等字,内称外也。[齒豳]等,外称内也。
十五、意连 字有形断而意连者,字有形体不交者,非左右映带,岂能连络,或有点画散布,笔意相反者,尤须起伏照应,空处连络,使形势不相隔绝,则虽疏而不离也。
如“之,以、心、必、小、川、州、水、求”之类是也。
十六、覆冒 字之上大者,必覆冒其下。
如“雨’头,“穴”头,“家、荣”字头,“奢、金、食、逢、巷、泰”之类是也。
复冒者,注下之势也,务在停匀,不可偏侧欹斜。凡字之上大者,必复冒其下,如[雨]字头、[穴]字头之类是也。
十七、垂曳,垂者垂左,曳者曳右也。皆展一笔以疏宕之。使不拘攣,凡字左缩者右垂,右缩者左曳,字势所当然也。
垂如[卿鄉都夘夅]之类。
曳如[水支欠皮更之走民也]之类是也(曳,徐也,引也,牵也)。
十八、借换
又如《醴泉铭》“秘”字就“示”字右点,作“必”字左点,此借换也。
又如字写作[鵞]之类,为其字难结体,故互换如此,亦借换也。作字必从正体,借换之法,不得已而用之。
十九、增减 指书写时,视字体某处点画的多少,自行增减。
二十、应副 字之点画稀少者,欲其彼此相映带,故必得应副相称而后可。
如(龍詩讐轉)之类,必一画对一画,相应亦相副也。更有左右不均者各自调匀,[瓊曉註軸]一促一疏。相让之中,笔意亦自相应副也。
二十一、撑拄 字之独立者,必得撑拄,然后劲健可观。
如[丁亭手亨寜于矛予可司弓永下卉草巾千]之类是也。
凡作竖,直势易,曲势难。如[千永下草]之字挺拔而笔力易劲,[亨矛寜弓]之字和婉而笔势难存,故必举一字之结束而注意为之,宁迟毋速,宁重毋佻,所谓如古木之据崖,则善矣。
按:舞蹈也是“和婉而形势难存”的,可在这里领悟劲健之理:“宁重毋佻”。
二十二、朝揖 凡字之有偏旁者,皆欲相顾,两文成字者为多。凡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件合体的宇,皆须相互顾盼,彼此联结,力求避免松懈离散。
如“邹、陈、晓、耀、琼、楼、婉、转”之类,还有三体合成的字。
如“谢、锄、储、澈、斑、弼、掰、辩”之类,颇似相互朝揖。《书法》中所说的“迎相顾揖”,即是此意。
二十三、救应 凡作字,一笔才落,便当思第二三笔如何救应,如何结裹。每当书写作字,第一笔才落纸,便要想到第二三笔如何呼应,倘若前笔已经失势,后笔就要即刻补救。《八诀》中提出的“意在笔先,文向思后”,即含此意。
解缙曰上字之与下字,左行之与右行,横斜疏密,各有攸当,上下连延,左右顾瞩,八面四方,有如布阵,纷纷纭纭,斗乱而不乱,浑浑沌沌,形圆而不可破。
二十四、附丽 字的形体,凡适宜于相互紧密的,不可使其彼此离散。字之形体有宜相附近者,不可相离。
如“形、影、 飞、起、超、饮、勉”。凡有“文、欠、支”旁者之奥,以小附大,以少附多是也。
二十五、回抱 指书写时回锋勾抱笔法,须要注意宽狭合度,过宽松弛,过狭窘蹙。回抱者,回锋向内转笔勾抱也。太宽则散漫而无归,太紧,则逼窄而不可以容物,使其宛转勾环,如抱冲和之气,则笔势浑脱而力归手腕,书之神品也。
回抱向左者,如“曷、丐、易、菊”之类,向右者,如“艮、鬼、包、旭、它”之类是也。
二十六、包裹 包裹之势要以端方而得流利为贵。非端方之难,端方而得流利之为难。包裹系全包围或半包围的结字方法。
例如“园、圃”打圈一类的,属四围全包裹。“尚、向”是上包下, “幽、凶”为下包上,“匮、匡”称左包右,“旬、匈”乃右包左。
二十七、却好 谓其包裹斗凑,不致失势,结束停当,皆得其宜也。 指书写时,掌握包裹结体方法,讲求规矩,避免失势,使之恰到好处。
二十八、应接 字之点画,欲其互相应接。两点者如“小、八”自相应接,三点者如“忝”则左朝右, 中朝上,右朝左,四点如“然、 热”二字, 则两旁二点相应,中间相接。
二十九、小成大宇 以大或小者,如“门?”下大者是也。以小成大,则字之成形及其小字,故谓之小成大。
如“孤”字只在末后一捺,“宁”字只在末后一竖钩,“欠”字一拔,“戈”字一点之类是也。
三十、小大成形 谓小字、大字各字有形势也。凡写字,欲其合为一字亦好,分而异体亦好,由其能各自成形也。
三十一、小大大小《书法》曰:“大字促令小,小字放令大,自然宽狭得宜。
三十二,各自成形 凡写字,欲其合而为一亦好,分而异体亦好,由其能各自成形故也。至于疏密大小、长短阔狭亦然,要当消详也。凡写字,欲将二三字合为一字也好,或者分为异体书写亦好(所谓“妙在可拆”)主要看其能否各自成形,即是上覆下载,左右映带为由。至于疏密大小,长短阔狭,也是如此,当视能否彼此匀称,整体合谐为准。
三十三、左小右大 此一节乃字之病,左右大小,欲其相停,人之结字,易于左小而右大,故此与下二节,著其病也。
三十四、左高右低左短右长 此二节皆字之病。不可左高右低,是谓单肩。字体结构的特点是,端正庄重,四面均称。写字不可左高右低,那叫作“单肩”之弊。而左短右长,正如《八诀》中所指“勿令左短右长”的病体。
三十五、褊 学欧书者易于作字挟长,故此法欲其结束整齐。学欧阳询书体,易于出现作字狭长,故此结字强调体态整齐,收敛紧密,倡导排叠有序,能成老气。孙过庭的《书谱》讲“密为老气”,也是贵在褊狭。
三十六、相管领 欲其彼此顾盼,不失位置,上欲覆下,下欲承上,左右亦然。管领的基本含义,是上管下,前领后。为了彼此顾盼,达到不失位置,一字的结体规则,故然上边覆盖下面,下部承载上部,左右向背之间,亦须相互揖让(同样,相管领的意义,还可以引申到全篇的章法布局,《书谱》中说“一点成一字之规,一字乃终篇之准”,即是这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