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名人所写的信件、或文艺评论,用毛笔写成的。它到底算是手稿?还是书法作品?这个看似无聊的话题,却成为了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上越来越绕不开的焦点。
随着信札手稿拍卖的日益升温,相关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近期,一场由茅盾手稿拍卖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在南京发生,信札权属纠纷的问题再次成为业界讨论的焦点。什么是信札手稿的作品属性?相关法律如何界定其权属关系?面对法律冲突时,拍卖人应当如何处理?在诸多矛盾背后,是名人手札拍卖亟待解决的法规困境。
茅盾手稿《谈最近的短篇小说》
“茅盾”引发的矛盾
在2013年度的南京经典秋季拍卖会上,出现了一件重量级的拍品——茅盾手稿《谈最近的短篇小说》。1958年,著名文学家茅盾先生写过一篇长达近九千字的评论文章,发表于当年的《人民文学》第6期上,该评论文章筛出当时从各地近期发表的大量短篇中的9篇进行分析,其中,有王愿坚的《七根火柴》、茹志鹃的《百合花》、管桦的《暴风雨之夜》、杜鹏程的《一个平常的女人》等。
这件茅盾的《谈最近的短篇小说》共30页,全部用毛笔写成,每页纸张长22厘米,宽15厘米,除纸质微微泛黄外,连当时刊发该文的《人民文学》发稿签都附在后面,品相甚好。经过44轮的激烈竞价,最终以1050万元的价格落槌,加佣金成交价达到1207.5万元,创下了当时中国文人手稿的拍卖新纪录。
此后,茅盾家属认为拍卖公司拍卖茅盾手稿,涉嫌侵犯相关著作权,茅盾的孙子、孙女等3名亲属作为原告,起诉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并进行赔偿,之后将涉诉手稿卖家张先生追加为被告。
2017年3月13日上午,茅盾手稿侵权案在南京市六合区法院大厂法庭第三次开庭审理。这成为国内首个因名人手札拍卖而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案。
《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因而茅盾的亲属在起诉书中称,经典拍卖在官网对手稿以图文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宣传,此后对涉案手稿进行了拍卖前的预展,以及在书画专场上进行展览拍卖。从书法作品的角度考量,上述拍卖行为侵犯了茅盾家人对书法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展览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
经典拍卖的代理律师表示,拍卖公司并不认可该作品属于书法作品,而是作为名人手札来拍卖,且拍卖流程完全按《拍卖法》进行。
“拍卖公司接受委托后,要按照法律规定及商务部制定的关于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的要求制作图录,提供必要相关资料时必然涉及对原物进行复制、发行。这才是依法拍卖,如果不印图录、不预展,不公开展示、藏着掖着,那才是不合法的。”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张复友律师表示。
据了解,此案并没有当庭宣判,法庭此后宣布休庭择期再审。
拍品《谈最近的短篇小说》在网络上的公示
是手稿?是书法?当《拍卖法》冲突《著作权法》
本次著作权纠纷案的两个重点在于:茅盾的信札到底应该定性为文字作品,还是定性为书法作品?拍卖流程和著作权保护如何协调?
“从著作权法意义上说,是文字?还是书法?到底会产生什么样的不同结果?”雅昌艺术网向相关法律界人士提出咨询。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解亘解释认为,名手手札拍卖涉及的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表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四个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如果这件手稿作为文字作品来看待,文字作品则没有展览权的说法,只有美术作品才有展览权;这篇文字已在《人民文学》上已经发表了,已经发表了的文字作品则不存在发表权。”解亘表示。
“如果当做美术作品来看待,根据相关法规,原件的展览权归所有人所有,在拍卖案例中即属于委托方;如果对未发表的美术作品进行展览,则涉及发表权的行使问题。”解亘解释说。
而根据经典拍卖的代理律师研究调查,《谈最近的短篇小说》这件作品在2013年送拍之前,已经在徐州地区的展览场合进行过展览。根据法规,发表权的行使只能有一次,作品的发表,应当是首次向社会公开。因此,即使作为美术作品,拍卖公司自身并不侵犯发表权。
另一方面,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书法作品给出明确的定义。也就是说,目前,法律上并没有对书法作品和信札有明确的边界。
解亘教授表示:“用毛笔写的手稿,不能认为一定是著作权意义上书法作品。书法艺术只有中国、日本有,在日本还也没有发生类似的案件。此前也没人讨论过。所以,这是第一次要讨论书法和信札作品的边界是什么?这会引发法学界,拍卖界的持续关注。”
那么,拍卖所涉及的著作权只剩下“复制权”和“网络传播权”。根据《拍卖法》的要求,文物艺术品拍卖之前必须进行公开公示。在正规的拍卖流程中,印刷图录、在网站上公示必然涉及复制权和网络传播权。
当拍卖法所规定的原则与著作权法相冲突时,应当如何协调?法律专家认为,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已有所考量,法律之间应该是相互支持,而不是相互抵触的。在理论上解释为“合理使用”,即当有其他相应法律规定的时候,与著作权有相应冲突时,可视为对相应著作权人部分著作权的限制。所以,在合法的拍卖流程去制作印刷图录,网络传播不应看做侵犯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名人手札拍卖预展
名人手札拍卖需要做足功课+完善法规
近年来,文化名人的手稿、书札在拍卖场高价频出,文稿尺牍,乃至只字片语的便条,如今都已成了许多藏家和爱好者竞相追捧的佳品,名人书札、手稿已成为一项重要拍卖品类。
此前,业界已发生过钱钟书信札隐私权侵权案,避免法律风险成为拍卖业、收藏家关心的重要议题。正如一位华东地区的拍卖公司总经理所言:“在我们的名家书法专场中,很多拍品也具有艺术家生前手迹的属性,是从社会上征集来的。这个问题如果不得到妥善解决,将来拍卖工作会面临很大困难。遇到这些作品,我们还能不能拍?”
在2017年中拍协艺委会年会上,艺委会特邀委员法律专家邱宝昌对同时重点就拍卖企业在业务操作中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做出建议。
北京律师协会法律专家、中拍协艺委会特邀委员邱宝昌提出建议
邱宝昌指出,拍卖公司在对涉及名人著作权、隐私权的信札手稿等拍品进行公开宣传的处理时,必须“做足功课”,对相关矛盾要进行避免。例如,需要对拍品进行审核、了解其历史、背后的社会事件;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的,必须要权属无瑕疵,审查来源,对合法性进行承诺,到底是合法继承的,还是被赠予的,还是通过其他拍卖会购买的?有的手稿涉及到继承权利,上一辈继承人是一个还是两个?是共同的,还是唯一的所有人?在图录制作、复制时,要进行内容选择,对涉及个人、亲人隐私的不应该出现,侵犯名誉权的应暂缓拍卖,以此最大程度减小纠纷。
邱宝昌认为,及时做好和家属的沟通非常重要。“有时候,对方在意的不是复制,是大量复制所侵犯的隐私和名誉。”
信札拍卖是文物艺术品市场较高的增长点,要引导好,拍卖公司要维护合法权利,更要兼顾著作权人的权利,在挖掘市场价值同时,也要保护好相关权利,最大程度地减少纠纷。
另一方面,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出台前,拍卖行业可以加强自身流程建设,艺委会专家呼吁从更高层面协调解决《著作权法》与《拍卖法》相关冲突问题,尽快出台能够为信札拍卖防范风险的法规,以利于拍卖企业更加合规、合法实施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