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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自建房 | 耕地的性质有哪些?看完一定长见识

时间 : 08-28 投稿人 : 龙龙 点击 :

说到耕地对于农村的小伙伴们来说应该都不会觉得陌生了吧,它是现在农民朋友们的主要的一个生活来源之一,那么你对于耕地的性质知道多少呢?今天小编就带着大家一起来看看耕地的性质以及相关的一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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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耕地的性质有哪些?

1、灌溉水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它主要都包括了灌的水旱轮作地;

2、望天田,一般都是指无灌溉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

3、水浇地,它主要是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的保证和灌溉的一些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

4、旱地,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5、菜地,指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大棚用地。

二、耕地保护的政策有哪些?

1、土地用途管制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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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3、耕地的占补平衡

《土地管理法》当中的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4、耕地保护目标责任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

5、基本农田保护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和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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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这些内容就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关于耕地的性质有哪些以及耕地保护的政策的全部知识了,相信大家现在对这方面的问题都了解的差不多了吧,本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希望这样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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