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冯嘉安
《新周刊》第474期
在博物馆拍照,“傻不傻”见仁见智,但不能拍的原因,不是“傻不傻”那么简单。
收藏在法国巴黎卢浮宫的《蒙娜丽莎》尺寸不过77厘米×53厘米,这幅画作先是被严严实实密封在玻璃橱窗中,橱窗外有条木质的弧形“1米线”,线外还有一条由警戒线围成的弧形“3米线”。
换言之,观众要在3米开外看这幅不足半平方米的油画,还要承受玻璃反光带来的视觉干扰。
尽管如此,这幅达·芬奇名作前还是常年有很多人驻足观看和拍照。虽然卢浮宫明文规定此大厅不能拍照,但馆员似乎并没有对拍照的举动有太多干涉。
“到博物馆看展览到底要不要拍照?”这个问题,近来因为国家博物馆副馆长陈履生在央视《开讲啦》节目中抛出“在博物馆拍照的都很傻”的言论而引起热议。
陈履生在节目中说:“你去卢浮宫看《蒙娜丽莎》,你也傻傻地就拍照,根本拍不着。它那个网上高清像素,连每一个裂纹都能看得清楚,你拍它干吗?去博物馆应该花时间去感受,不需要浪费在拍照上。我感觉在博物馆,拍照的都很傻。你在博物馆里面拍个照,跟你出门拍个照,还是你,一样。”
此言一出,马上在网络上引起很多人的回应,有人说:“有高清图又咋地?去博物馆只是为了受教育长知识吗?不伤害文物的情况下拍一堆不高清图回来自娱自乐就不行吗?”
博物馆官方提供了连裂纹都看得清清楚楚的高清照片,观众是不是就没有必要拍照了?
其实,很多人听到的只是陈履生“在博物馆拍照的都很傻”的话。如果只听到这句话就下定论,未免有断章取义之嫌,陈履生引出这番话之前还有一个上文,他说:“法国‘名馆·名家·名作’展览(注:2014年中国国家博物馆的一次展览),第一天是可以拍照的,第二天紧急发通知不让拍照,而原因就是第一天发生了一件让大家至今都感到很后怕的事情:在马奈作品前面,因参观的人很多,里三层外三层,有一个人拍照挡住了后面的人,后面的人叫他不要挡,手一推,把他的手机打到画框上去了,若打在画上,后果将不堪设想,所以紧急通知不许拍照。拍照有危险,不让拍照有意见,为了顺应民意,最终博物馆还是同意大家拍照。但是拍照有很多问题,观众进去之后,把自己的主要精力放在拍照上,而忽视了具体看作品。”
陈履生接受采访时也表示:“我的话是就这事而言的,至于觉得傻不傻这因人而异。”
为了保护稀世佳作而禁止拍照的措施无可厚非,至于为了个人留念或朋友间分享的拍照傻不傻也见仁见智,陈履生也没有强求所有人接受他观点之意。
问题在于,博物馆官方提供了连裂纹都看得清清楚楚的高清照片,观众是不是就没有必要拍照了?
来自台湾的加州大学罗曼语系教授宋国明,多年来一直在网络上分享自己在美国、日本、中国大陆、台湾等地博物馆拍的照片供网友欣赏。
对于陈履生的言论,宋国明说:“第一,普通人在博物馆拍照不见得拍得不好。我是个业余的艺术及摄影爱好者,比我手段高明的专家多了去了,但是拍些平面尤其是立体的作品,我自认不比某些博物馆官网的图片差到哪儿去,偶尔还或许稍强些。第二,逛馆时碰到喜欢的作品,尤其是立体类,我喜欢寻找多个欣赏角度拍照留念,这让我很享受徜徉在作品四周细细观察的时间,清晰的图片甚至允许我在回家之后还能发现当时忽略的细节。第三,陈先生把拍照跟‘感受’划分为互相冲突的两码事,显然是认为欣赏作品就不该拍照,拍照就不能欣赏作品、就是浪费时间,这是很混乱的思维。”
2013年,宋国明在卢浮宫用佳能60D单反以高感光度拍下《蒙娜丽莎》的照片。虽然拍摄设备和条件都与一般游客无异,但在宋国明这张照片上,还是可以清晰看到油画上的笔触和裂纹,不失为个人学习的良好素材。
宋国明还认为:“有些博物馆的藏品图片在其网站以高清大图的方式展览,供艺术爱好者大饱眼福,如纽约大都会的网站,就曾让我怀疑自己是否需要继续在博物馆拍照,因为它们的高清图片质量简直太好了。但是回头看国博的官网,以众所周知的国之重器《后母戊大方鼎》为例,看看像这样颜色瘆人颗粒粗糙的图片,是否真的比自己手机拍的要好。”
在博物馆用闪光灯的罪名,其实跟拿出硫酸泼向名画没有太大不同,是严令禁止的。
如果说博物馆“要不要拍照”是个人好恶的话,“能不能拍照”则是事关所有人的原则性问题。世界上知名的博物馆对此各有自己的规定。
故宫博物院规定:“按照国际惯例,在展厅请勿使用闪光灯和三脚架拍照。在故宫与其他博物馆合作举办的展览以及特色商品店,因有版权协议,不允许观众拍照展品,请注意警示标志,服从展厅工作人员的管理。”
大英博物馆规定:“在大部分展厅里,允许使用手持设备进行用于私人用途的摄影及摄像,并可使用闪光灯。在本馆内,各场地禁止使用三脚支架或其他支架设备。”
卢浮宫规定:“永久陈列馆内,允许参观者进行仅限于私人用途的照相或摄像活动。在照相或摄影过程中,严禁闪光灯或其他带有照明闪光的设备,严禁使用照相机或摄像机的固定脚架。德农馆的一楼各展厅内(包括蒙娜丽莎厅、米洛的维纳斯厅、阿波罗廊等)严禁照相或摄像。”
不能用闪光灯是铁打的规定,因为每一件艺术品都面临着“光漂白”的威胁。在能量的作用下,艺术品表面的分子会分解或与其他物质发生反应,失去原本的特征。越蓝的光,色温越高,每个光子的能量越大,造成的光化学破坏也越大;越红的光,色温越低,造成的光化学破坏也较小。好的博物馆会严格控制馆内光源,既能让参观者肉眼看到重要细节,又能尽可能延长文物寿命。无论何种材质的艺术品,对它的光照度都不能超过300lux,否则将对其造成损害。
最常用的氙气闪光灯,作为阳光的替代品,它们色温相近,一般在6200K左右,这已经超过对光有一定敏感度的藏品要求。氙气闪光灯发光时间虽然很短,但在距离物品2米处时,其瞬时光照度可以超过10000 lux,远大于藏品所能承受的范围。
其中,多彩的纺织品最容易“见光死”。古代没有那么丰富的人工合成染料,古人主要从大自然获得种类繁多的天然染料。例如靛蓝染料就有着非常悠久的使用历史,它是从植物如蓝草中提取的汁液。染色过程中除了会生成靛蓝以外,还常常因染色时温度、pH值的变化,产生靛玉红这种与靛蓝结构相近的分子。研究表明,主波长为365nm的紫外灯对染料中的靛玉红有明显降解作用。
使用无机颜料的藏品,如油画、国画等,同样承受不了闪光灯的光。例如,亮黄色的绘画颜料中会使用一种叫做硫化镉的成分,这种成分因其着色力强、稳定性高以及颜色鲜亮,广受画家们的欢迎。莫奈、梵高、毕加索等绘画大家的作品中都大量使用了这种颜料。但是在可见光的作用下,硫化镉中的硫,会被逐步氧化成硫酸根。
因此,在博物馆用闪光灯的罪名,其实跟拿出硫酸泼向名画没有太大不同,是严令禁止的。
禁止三脚架进入博物馆,只是防止侵权的第一步。
禁止使用闪光灯是对艺术品在物质层面上的保护,而禁止使用三脚架则是对艺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
博物馆中的艺术品通常处于低光照的环境中,手持相机拍摄要将艺术品拍清晰,必须把快门调到相对快的位置,光圈调大,感光度提高。这样一来,牺牲的是画面的细腻感。如果使用三脚架拍摄就不会有类似的问题。因此,要制作高清印刷品,则必须使用三脚架、调慢快门,并降低感光度。
博物馆对馆藏品拥有著作权,可以运用拍摄到的高清大图出版印刷物或制作艺术衍生品出售。
早在1991年,国家文物局就出台了《关于加强文物影视、照片拍摄管理工作的通知》,里面提到:“文物拍摄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提前报批,没有报批的项目,文物部门应一律拒绝接受拍摄。易损易坏的珍贵文物(包括书画、丝织品、壁画、漆木器等),原则上不得拍摄,而由文物部门提供有关资料或照片。特殊需要拍摄的,经过审批应一律使用冷光灯。博物馆陈列的文物及已公开开放的文物古迹,除规定不得摄影的外,应允许一般中外参观旅游者拍摄,严禁乱收费用。”
这个通知出台的一个诱因是,《中国美术全集·玉器卷》拍摄工作人员在河南省博物馆拍摄文物过程中,将一件商代的玉钺打碎(二级品),造成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
这意味着,在中国的博物馆里面,可以拍公开展览的展品,但不能拍达到商业摄影级别的照片。博物馆对作者逝世50年以上的文物拥有著作权,如果其他人需要对文物进行商业用途的印刷或制作衍生品,只能通过购买博物馆的授权。
1999年,中国商业出版社出版了《中国清代瓷器图录》《中国宋元瓷器图录》两书,书中未经许可使用了故宫博物院版权所有的图片790张,且标出“参考价”。2001年,故宫博物院将中国商业出版社诉诸法院,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方在《光明日报》上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65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此案是故宫博物院提起诉讼的首例著作权侵权案。
翻看此案的庭审卷宗,中国商业出版社的辩护律师其中的一段辩词颇有意味:“文物是中华民族的共同财富,原告(故宫博物院)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是国家文物摄影作品,其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但原告作为国家文物保管单位,不应利用其享有的特殊垄断地位来无限地索取自身的利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的判决是:“被告辩称原告以特殊的垄断地位索要赔偿,因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该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故宫博物院大力开发藏品的衍生产品也是近年才出现的事情。据本年初的统计数据,截至2015年年底,故宫博物院共计研发文化创意产品8683种,其中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故宫博物院研发的文化创意产品累计1273种。与此同时,故宫的文创产品销售额也从2013年的6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近10亿元。
尽管官方的衍生品销售额在与日俱增,但同时泛滥的是各种侵权冒牌的复制产品。无论是北京的故宫博物院、“台北故宫博物院”,还是其他国外的博物馆,都面临同样的问题。禁止三脚架进入博物馆,只是防止侵权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