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根据制作者的不同,明代金银器可分为三类:一类是内府所作,产品有相对明确的制作标准,多表现礼制的庄严、等级的差异;一类是民间产品,它们可以定制,样式较灵活,多体现俗世日常的好尚、潮流的更替;另一类制作于藩王府,数量较少,同时受到内府的限制与民间的影响。三类之中,内府作品水平最高、影响最大,也最能体现明代的主流审美。
当前,内府所制金银器主要得自墓葬,墓主身份多为皇室或贵戚,有帝后、内嫔、藩王、外戚等,其材质上乘,制作精良,颇具代表性。它们由哪些机构生产?其人员如何配置?制作与使用的时间有何关联?面貌如何?下面的讨论便以这些问题为中心。
二、制作机构与人员配置
明代最重要的金银器制作机构是银作局。《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三十年(1397)秋七月庚戌……置银作局,掌造内府金银器用。”《明史》亦称银作局设立于洪武三十年,但在《大明会典》所记的洪武二十六年颁布的冠服制度中,亲王、亲王妃所用“金册一副、银事件一副、金凤一对、金簪一对”等,已由“银作局办”。因此,银作局的设置时间似乎尚可再议。
检视出土实物,可发现永宣带铭文的作品中,不时有“随驾银作局(”见[附表一]之4、5、16、17、18)字样,这个机构是何时出现?后来为何又消失?它与银作局又有何关联?
根据《明太宗实录》“永乐六年十二月甲申”条:“命礼部铸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大理寺、锦衣卫印,凡十四颗,印文并加‘行在’二字。内府尚膳等监、惜薪等司、兵仗等局,凡印十六颗,印文并加‘随驾’二字。”银作局属于内府监局,当加“随驾”二字,改为“随驾银作局”。但鉴于当时还未迁都北京,随驾银作局也可能是从南京原有的银作局分出,随成祖巡狩北京。实物中有永乐十四年八月、永乐十八年四月随驾银作局所熔金银锭(见[附表一]之4、5)可与之互证。永乐十九年正月伊始,正北京为京师,去六部“行在”二字,设在北京的“随驾银作局”应当也省去“随驾”字样,实物可见永乐二十二年与洪熙元年银作局制器(见[附表一]之6至15)。仁宗登基后决意还都南京,洪熙元年三月“命诸司在北京者悉加‘行在’二字”,然而其享国不到一年,未及还都。宣宗继位,虽未还都,但保留了北京的“行在”之称,各监局也常冠以“随驾”二字。当前所见宣德内府金银器的制作机构有“随驾银作局(”见[附表一]之18、19)与“随驾御用监(”见[附表一]之16)。正统六年十一月,英宗确定北京为京师。至此,不再称北京行在,“随驾银作局”也不复再现。由此可知,随驾银作局(以及其他随驾监局)的出现与消逝可能与明初曲折的定都过程有关。
除银作局外,内官监和御用监也是内府金银器较为重要的制作机构。
内官监设立于洪武十七年,早于银作局,洪武二十八年规定内官监“掌成造婚礼奁冠、舄、伞、扇、衾褥、帐幔、仪仗及内官、内使贴黄诸造作,并宫内器用、首饰、食米、上库架阁文书、盐仓、冰窨”。《酌中志》也记录了内官监所掌“十作”中有“婚礼作”,可知内官监参与制作婚礼器用与首饰。镌刻“内官监造”铭文的实物也可与此相证(见[附表一]之2、3)。以〔图一〕螺旋头锥脚金簪为例(见[附表一]之3、6、39),三者造型纹饰并无二致,但〔图一:1〕金簪出自内官监,而〔图一:2、3〕金簪出自银作局。已刊布的带铭文的出土物大部分产自银作局(见[附表一]),这或许与银作局成立后可专司金银器饰打造,分担了内官监的职能有关。
朱元璋早在吴元年九月便设立了御用监,但洪武一朝,其名称几度变更。至宣德元年(1426),改“御用司”为“随驾御用监”,三年于“西上北门之外造御用监作坊”。而其职能,据《明史》,“凡御前所用围屏、床榻诸木器,及紫檀、象牙、乌木、螺甸诸玩器,皆造办之”。虽未明言造办金银器,但实物有证。且依《明实录》记载,正统、成化年间有银匠供役御用监,甚至官至锦衣卫带俸指挥俭事等职。出土物也表明,至晚到万历朝,御用监依然为皇帝、太后制作金银器,只是数量不多,其中最知名的当属万历帝的金药罐(见[附表一]之66)。
〔图一:1〕内官监造螺旋头锥脚金簪 采自杨伯达主编:《中国金银玻璃珐琅器全集·3》页96,河北美术出版社,2004年
〔图一:2〕银作局造螺旋头锥脚金簪 采自扬之水:《奢华之色:宋元明金银器研究》(第二卷)页13,中华书局,2011年
〔图一:3〕银作局造螺旋头锥脚金簪 采自成都金沙遗址博物馆等编:《玉叶金枝》页158,四川人民出版社,2014年
以上三个机构当中,银作局设置最晚,但职能最专。《明史》载“银作局,掌印太监一员,管理、佥书、写字、监工无定员,掌打造金银器饰”。其产量也最大。内府制作的金银器主要有供用器皿、仪仗和冠服首饰三类。金银供用器皿,从当前的出土实物来看,多是银作局所制见[附表一]。金银仪仗由内府成造,洪武间规定凡亲王、王世子“冠服仪仗行内官监造”,“世子并妃、郡王并妃,系初封,该给银造大器一分,于银作局关领”,但之后银作局未必不参与金银仪仗的制作。就冠服首饰而言,内官监、银作局都有制作,但金银事件、金凤、金簪、金坠头等饰品多由银作局负责。再者,从出土实物来看,确实是银作局所制之物占绝大多数(见[附表一])。
银作局不仅职能专一,且工匠分工细致。由《大明会典》可知,起码在嘉靖时期,银作局有13项工种,包括花匠、大器匠、镶嵌匠、抹金匠、金箔匠、磨光匠、镀金匠、银匠、拔丝匠、累丝匠、钉带匠、画匠、裱褙匠。这些匠人应为住坐匠。明代供役工匠,因所属系统不同,有轮班、住坐之分,轮班匠隶工部,住坐匠隶内府内官监。供内府各监局差使的主要是住坐匠。事实上,为保障皇家器用的大需求和高质量,内府自然要选择技艺相对较高而流动性较低的住坐匠。当然,若大兴土木,也有将轮班匠拨调给内府的情况,如嘉靖八年营建仁寿宫,就为银作局每季增调12名工匠。
银作局工匠数量并非固定不变。根据嘉靖十年(1531)清查的结果,存留工匠12255名,其中银作局274名。嘉靖四十年(1561)又一次清查,留存匠官、匠人共17178员名,其中银作局221员名。至隆庆元年(1567),因老弱不堪役又裁至15884员名,其中银作局有匠官23员,军民匠166名,共189员名。
200人左右算不上是大规模制作队伍,如何能满足皇家日益膨胀的需要?实际上,亲王以下的宗亲很难得到内府新制的金银仪仗用器。洪武年间规定“如系旧府先年曾请封世子者,金宝仪仗传用,俱不另给”,“世子并妃、郡王并妃,系初封,该给银造大器一分,于银作局关领,袭封者传用不领”。但后期宗室繁茂,政府难以支给,嘉靖四十四年定“初封郡王及妃,银大器俱令自备,不许请给”。
虽然万历十年又议准“帝孙者,仪仗、房屋、冠服及身后坟价照例全给”,但与明前期相比,后期对宗藩的金银器赏赐是缩紧的,这个情况,可能是与当时内府各监局的生产能力,以及糟糕的财政情况相适应的。此外,明代买办的情况很常见,万历十三年(1585),银作局题称“五公主大婚合用金两、器皿等件,行户部买办”。可以说,原本由银作等监局制作的金银器饰,到了明中后期,很可能由于巨大的财政困难、宗室分封的压力以及金银器市场化等原因,内府已无力全额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