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房子因为时代久远未维护等原因,导致已经不适宜人们继续居住了,所以不少人会考虑将老房子进行原址翻新重建。但民众间有言论称国家已经禁止老房翻新自建房了。那么,禁止老房翻新自建房是真的吗?接下来,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禁止老房翻新自建房是真的吗?
国家禁止老房翻新自建房是假消息,其实“不允许农村修翻修或者自建房”的前面还有一句话,就是没有经过上级部门审批。这句话连贯起来的意思就是说如果不经过审批就私自翻新或是自建房,确实是不被允许的,但按流程,经过了审批的话,是可以对老房进行翻修及重建的。
二、老房子原地重建要什么手续?
依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需下列手续: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
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
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特殊的土地权利,其土地使用权人具有严格的范围限制,仅限于农民集体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而且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也有严格的限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标准和条件使用。
1、要符合城乡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的行为应当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其程序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取得许可后方可按具体要求实施原有宅基地的翻建行为。
2、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翻建不得超出拥用使用权的范围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确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
3、《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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