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对于房产证来说都不会感到陌生吧,房产证是购买房屋时都需要办理的一种证件,房产证也是证明房屋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的重要证据,有房子的朋友都是需要去办理的,那么房屋产权证办理有什么规定呢?我们一起来好好的学习一下吧。
一、什么是房屋产权?
1、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的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的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产权是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是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是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者70年不等,届满自动的续期,续费按照当时的1%-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按房屋权的归属进行的分类。现阶段,我国住宅类的房屋按产权可划分为:
(1)国家住宅
(2)劳动群众集体住宅
(3)公民私人住宅
(4)其他经济组织(如中外合资企业等)住宅。非住宅类的房屋主要是全民制(国家房产)和集体制的房产,其他经济组织的房产只是少量的。
二、法律对房屋产权证书办理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权属证书主要有下列规定:
1、房屋权属证书由建设部监制。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统一由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印制。
2、房屋权属证书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未设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市、县,暂由入民政府作为发证机关,并委托下属房地产管理单位具体的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以下情况的,房产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新建房屋;房产权属转移(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析产、划拨、转让、判决等);房产权利人更改法定名称或者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化,房屋部分改建、添建、拆除、倒塌、焚毁使房屋的现状变更;设定他项权利(房地产抵押权、典权等);房屋或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
4、各直辖市、市、县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必须在建设部注册,未经注册的单位不得发放房屋的权属证书。
5、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于1998年1月1日开始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经过特殊批准的除外),其他市、县可陆续启用,最晚延期至1998年7月1日,房屋产权的发证机关在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之日,同时停止发放旧的房屋的权属证书。
6、实行房屋和土地统一管理,发放房地产合一的权属证书的城市,房地产权属证书暂且由当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建设部进行备案。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到的有关于房屋产权办理的有什么规定的相关知识内容了,房屋的产权对于我们来说是很重要的,所以大家还没办理的要赶紧去办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得到相应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