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一般都是一户一宅,《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但是,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为农村宅基地及其上面的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不少问题,数量较多的“一户多宅”现象如何处理就是其中之一,并且这种现象在农村及其普遍。
那么“一户多宅”这种现象就是不允许的吗?
其实不然,在农村有些“一户多宅”也是被允许的,只要你符合条件。对于“一户多宅”的现象,不动产登记部门会区别对待,实行差别化的登记发证制度,登记原则是“可多宅,但不可多面积”。
一、房屋继承。
在农村,由于土生土长的血缘关系,很多人世代居住在本村,子承父产的现象非常普遍。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属于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允许继承。因而,承载房屋的宅基地也一同随继承的房屋被继承人使用了。尽管法律上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但“房地合一”的事实又使得继承房屋后所在的宅基地被事实上占用。
二、房屋遗赠。
房屋馈赠虽然不普遍,但是也不是没有可能,“房屋遗赠”主要发生在近亲属或是有赡养义务人之间,一方将宅基地上的房屋遗赠另一方。如果受遗赠方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中有宅基地,则接受遗赠后就出现了受遗赠方“一户多宅”现象。房屋遗赠是民事行为,只要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即受法律保护。
除了这两种现象,如果因为审批纰漏的、建新未拆旧的、非法占地建房的等情况出现“一户多宅”,这个是万万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