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于“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严重和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等现象,陕西省出台了《关于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承包地实施办法》,政策中包括:农村居民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退出宅基地并进城落户; 对已经生活在城镇并选择享受城市政策待遇的农民实行城市居民制度; 对已经生活在城镇并选择继续享受农村政策待遇的农民可以实行城市居住制度; 鼓励农民退出自己的宅基地到城镇进行落户。那么陕西省宅基地退出补偿政策的存在的哪些问题呢?有什么解决对策呢?
一、存在的问题
1.退出补偿机制不健全
首先,陕西对补偿区域的划分是分为西安、陕南、陕北及关中其它地区,这种划分比较粗略,没有根据各地区内部宅基地实际情况进行细致划分。第二,补偿方式较为单一,对于退出宅基地的农户,政府只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没有其它的补偿方式,农民也没有选择的权利。第三,补偿资金来源无法保证,陕西 《实施办法》中规定补偿资金主要由市、县政府从收取土地出让的收入中获得,但并没有规定各自承担的补偿比例,同时,收取土地出让所获得的资金不一定满足对大量退出宅基地农户的需要,而现有政策中并没有规定补偿资金不足时的具体处理意见。
2.退出宅基地的利用与收益分配不明确
一方面,退出的宅基地利用规定不全面。政府为了获得更多的补偿资金,会将退出后的宅基地流转为建设用地,以保证退出宅基地用户的补偿资金,但与此同时可能不利于耕地的保护。另一方面,退出宅基地的收益分配比较模糊。当退出的宅基地流转为建设用地时,随着城市与工业的快速发展,这部分建设能够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这些巨大的经济效益都被政府与开发商所获得,农户仅仅获得小部分的补偿,享有的集体土地利益绝大部分被剥夺。
3.各监管部门职责不明确,监管力度不足
陕西 《实施办法》中规定各市区的财政、农业、国土资源及纪检部门应该制定政策及落实监管,但并没有规定各部门在具体退出宅基地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这会造成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责任等问题。因此,明确宅基地退出工作各环节的负责部门、明确各负责部门的具体责任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有利于各部门之间互相合作、相互制约、互相监督,从而保证了宅基地退出工作有序进行,此外,纪检部门应该加强对各环节工作的监管。
二、主要解决对策
1.建立合理化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可以从经济层面来提高农村宅基地保有环节的留置成本,从而使现有宅基地的价格高于预期收益。
第一,对合法获得宅基地的主体农户,应该采取最低规格的使用费标准与按照最高规格的资金进行补贴,但对于一些宅基地面积没有达到现有规定的,可以进行对面积进行测算,按照实际面积给予经济补偿,这样有利于减少农户对新宅基地的需求量。
第二,对于通过合法途径拥有但实际没取得主体资格的农户,比如城镇非农业人口居民、农村集体的村民,因户籍变更、历史原因等方式占有宅基地,应按照较高规格的有偿使用费标准来进行制约,可不予资金补偿促使其主动地退出现有宅基地。
第三,对于那些由于其它原因非法占有宅基地的农户,可以采取最高额度的有偿使用费标准,利用很高的经济收费,来迫使其退出非法占用的宅基地。
2.建立多元化的补偿形式及补偿标准
在退出宅基地的工作中,应充分考虑与尊重农民的意愿,应该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有针对性的奖励政策,通过制定多样化的补偿方式,来保障农民的利益。
同时,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制定补偿标准应该结合农户实际,从宅基地的生产要素功能、未来收益、建设成本等方面进行考量。
3.建立多形式的住房保障体系
( 1) 引导与鼓励农村集体组织建设农民公寓,将宅基地实物分配为住房,宅基地变为住房保障。这不仅有利于控制宅基地规模,保障耕地,同时还改善了农村居民的居住环境与质量。
( 2) 对已经在城镇长期工作,具备一定经济能力的农户,可以将实物分配转化为货币模式进行,鼓励农户到城镇进行居住,给予适当地优惠政策,这样有利于带动城市经济发展,同时还能从根本上缓解城市建设用地与农村耕地之间的矛盾。
4.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整理置换复垦机制
实行农村宅基地的置换、整理复垦工程是能够有效推动农民退出宅基地的有力举措,最后,应当制定村庄建设与土地规划相协调政策。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陕西省宅基地退出补偿政策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的几点解析,陕西省作为我国宅基地退出补偿政策的试点地区为我国的土地整合优化起到了示范和带头作用,宅基地的退出也将会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一个自然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