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相关实施意见,今天就质量管理与市场环境来给大家解读。
一、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六)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以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永久性标牌制度、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为抓手,强化企业主体和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严把建筑材料质量关,强化进场检验、复试和管理,确保质量合格。落实建材使用信息公示制度,所有钢材、水泥、混凝土、墙体保温材料等涉及结构质量安全和节能环保的重要建材,必须在相关信息监管平台上公示,保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严肃追究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的,或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因建设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落实)
(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持续开展防高空坠落、坍塌、机械伤害、触电、物体打击、火灾等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活动,严查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推动企业隐患排查常态化。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重大风险源管理办法和轨道交通工程重点建设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落实施工前工程周边情况现状调查制度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规程,进一步规范管控。加强建筑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定期报废淘汰老旧设备。强化起重机械及附着升降设备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制定、人员上岗等方面的管理,确保使用安全。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力度,严格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安全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落实)
(八)全面提高监管水平。下放工程建设管理权限,强化工程建设属地管理。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监管范围,落实专业工程监管责任,确保监管全覆盖。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不断完善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健全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推进执法检查标准化建设,提高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工程质量保险产品,提高防灾防损服务水平。
二、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九)坚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加快现代化市场体系建设,彻底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巩固建筑市场统一开放成果。各区、各部门不得违规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等事项,为建筑业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大力推进京津冀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深度融合,与北京市、河北省协商建立一体化工作协调机制,探索建立统一的建筑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统一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推动京津冀三地形成开放和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持续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治理,坚决打击出借证照、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对严重违规的要清出我市建筑市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十)加强工程履约管理。持续开展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坚决杜绝违规设立、收取保证金等问题。引导承包企业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严格执行保证金收取和返还程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探索引入工程款支付保险和履约保险,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在原则上实行经评审的低价中标的同时,有效发挥履约担保的作用,防止恶意低价中标,确保工程投资不超预算。深化工程计价依据改革,健全工程造价市场决定机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价体系,向社会提供工程计价定额和工程计价信息为主的咨询服务。厘清政府与市场的服务边界,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构建多元化服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