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赣州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问责办法发布!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各县领导、乡村干部注意了,管理不力要问责!
为健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责任,近日,市委、市政府出台了《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问责办法》)。《问责办法》总共16条,适用对象是各县(市、区)、乡(镇)、村“两委”履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职责不力的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
上至县(市、区)人民政府,下到村民小组,《问责办法》对各级各部门应尽的责任都进行了明确划分!
1、未依法规划审批?问责!
2、建房秩序混乱?问责!
3、出现超高超大建房?问责!
4、纵容、庇护违规建房?问责!
《问责办法》明确了应问责乡(镇)的四类情形:
未依法履行规划编制职责;
未依法履行村民建房审批职责;
未依法履行村民建房监管职责;
未严格整治农村超高超大建房。
《问责办法》明确了应问责县(市、区)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三种情形:
未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责任的;
未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建立农村建房巡查和执法检查制度的;
人口35万人以下的县(市、区)年度内发生5起(含5起)以上新增农村超高超大建房的,人口35万人以上的县(市区)年度内发生10起(含10起)以上新增农村超高超大建房的。
履职不力的将会被通报!失职失责、情节较重的,还会降职、免职甚至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