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规范农村建房行为,集约节约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护传统文化,突显湖湘民居特色,建设美丽乡村,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要在湖南农村建房子的赶紧来了解下吧。
一、控制规模: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农村住宅
1、农村建房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建房。选址建房要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和地下采空区。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历史文化核心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建房。
2、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农村住宅。村民申请住宅建设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国家规定限额标准需扩建的;现有住宅属旧房、危房需拆除新建或改、扩建的;因国家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需搬迁新建的;住宅因灾害损毁需重建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3、建房规模不能随意扩大。《通知》明确,控制建房面积,避免资源浪费或因建房致贫返贫,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要求。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控制村级公共服务用房及行政办公用房面积,坚持“一房多用”,避免超标和重复建设。
4、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政府依法组织拆除。同时,原址重建的,除保留施工期间必须的生活用房外,应先拆除旧房后方可开工建设;保留的生活用房,应在新房建成3个月内拆除。异地新建的,原则上在新房建成6个月内拆除全部旧房。村民应与乡镇政府签订协议,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旧房。
二、节约用地:严格控制零星建房,引导村民适度集中居住
1、盘活集体建设用地。积极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尽可能利用旧宅基地、荒坡地、空闲地、废弃地等进行建设。严格控制零星建房。鼓励统筹利用闲置土地和村部、小学、厂房等现有房屋,改造、建设村级公共活动场所和公租房。
2、盘活现有村民住宅。允许将闲置村民住宅出租,鼓励向本村无房户或危房户转让。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推广试点经验。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除旧宅复耕或者恢复生态面积的宅基地,置换出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收益,应按一定比例返还用于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3、引导村民适度集中居住。在农户自愿、方便生产、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引导村民到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建房。
三、彰显特色:提高农村建房质量,彰显民居特色
1、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设计要求,农村建房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2、推行绿色农房建设。探索绿色农房建设方法和技术,推广乡土绿色建筑,开展绿色农房示范,提高环境敏感区域绿色农房比重。推动绿色建材下乡,推广应用节能门窗、轻型保温砌块、陶瓷薄砖、节水洁具、太阳能热水器、水性涂料等绿色建材产品。
3、推进农村住宅产业化。制定支持农村住宅产业化发展政策,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住宅产业化的认识。结合农村危房改造整村推进和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建设,在交通便利、集中建房户数较多、农户积极性较高的村庄开展农村住宅产业化试点示范。
4、突出湖湘民居特色。尊重村庄的传统选址格局及与周边景观环境的依存关系,新建房屋不改变传统建筑形式。尊重村民意愿,在一定范围内以乡镇为单位规范村民住宅建筑风格,特色鲜明的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
四、改善环境:开展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完善各项配套设施
1、开展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5年专项行动,到2020年,90%的村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通过就地分类实现减量70%。
2、加强保洁队伍建设,开展培训,落实待遇,逐步实现每1000名村民配备3至5名农村保洁员。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支持将一定区域内的垃圾处理项目打捆推向市场。
3、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到2018年争取实现重点集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到2020年,90%的村生活污水得到治理,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0%。完善村庄道路、供水、供电、清洁能源、通讯、广播电视、电信、网络等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