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一理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是一个民族发展史的实物见证,是传承和弘扬优秀民族文化的历史根脉。文物的独特作用和保护文物的重要意义应该是无须赘述的。但是,在市场大潮中,在世俗功利面前,文物是十分脆弱的。据报道,201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公布的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报告显示,近30年来全国消失了4万多处不可移动的文物,其中一半以上毁于各类建设活动。这边厢,有识之士为珍贵文物的消失而痛心疾首;那边厢,可能有些人盘算着可观的经济利益而认为拆得还不够。
3月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规划了到2020年的主要工作目标,在落实责任、加强保护、拓展利用、严格执法等方面作出了系统部署。特别是在明确了责任主体、界定了主体责任之后,提出“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为文物保护工作加上了一道有力、管用的“金箍”。
加上这道“金箍”,非常必要而且及时。 《文物保护法》实施以来,文物遭受人为破坏的情况屡见于报端,其中尤以建设中的破坏为烈,很多文物被“保护性”拆迁、商业化运营,凝固的历史在铲车前粉身碎骨,在推土机下变身瓦砾。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文物保护主体责任者严格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认真履职、科学决策,或者抑制住自己早出快出看得见的政绩的冲动,或者不受商业“幕后推手”左右,或者不被世俗功利者“绑架”,何至于近30年全国消失的4万多处不可移动的文物一半以上毁于各类建设活动?可惜这只是“假设”,现实的情况是,主体责任者或者不必承担责任,或者有责任但事情过去了不会被怎么追究,或者转岗了、提拔了、退休了不可能被追责。
建立并实行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看似在事后追责上严了,实则是把要求前置、责任前移,使主体责任者对履职、决策可能出现的结果感到后怕。这种后怕是对事后追责的敬畏,为了避免将来调离了被拉回来、提拔了被降下来、退休了被抓起来,他们会自觉地抑制早出快出政绩的冲动,不听“幕后推手”使唤,不被功利者“绑架”,坚持认真履职、科学决策、严格把关。
一项制度的建立和实行,作用在于设定红线、底线和边线,目的在于使尽可能少的人尽可能少地逾越红线、底线和边线,以促进人的发展、事业发展和社会发展。如果偏离了这个目的,制度就失去意义了。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 ”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生追究制,要求前置、责任前移,把主体责任者的履职、决策行为与后来的结果紧密联系在一起,无疑是好的制度。当然,再好的制度,其力量也取决于执行。一定要认识到,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是文物保护工作的最后一道“金箍”,决不可以让最后一道“金箍”沦为有名无实、有形无用的“稻草人”。应该根据《意见》的精神,从文物保护工作现状出发,着眼文物的合理利用和文物事业的健康发展,细化实化“终身追责”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措施并切实执行,使之真正成为有力、管用的“金箍”。
实行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根本目的不是事后追究多少事、追责多少人,反而最好是事后没有可追究的或者不需要追究。因而,决不可以把文物保护的“宝”全部押在“终身追究”四个字上,必须做到落实法定责任毫不含糊、加强过程监管毫不放松、追究即期责任毫不迟疑、完善必要保障不打折扣。否则,即便将来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实行了非常严肃的责任追究,也不能复原被破坏、被损毁的文物。
本文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