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房施工难免都会有一些磕磕碰碰,但是在农村盖房子,如果有工人受伤,责任归谁呢?如果是房主自己找的工人,那么不用说肯定的房主自己负责,如果是由包工头承接建房工程呢?包工头在接到工程后和房主洽谈好总价款,再找到自己相熟的盖房工人进行施工,由包工头按日发给盖房工人报酬。
建房施工中,工人在房顶工作时不幸坠下,造成小腿骨折,送至医院治疗。治疗过程中,工人的家属找到包工头要求进行赔偿,包工头认为工人是在给房主建房的过程中受伤的,应由房主进行赔偿。工人的家属又找到房主,房主认为自己将建房工程包给包工头,工人是包工头找来的工人,应当由包工头来赔偿。这样的纠纷时有发生,那么农村盖房子雇的工人受伤谁负责?
农村盖房工人在工作中受伤,包工头和房主往往相互推诿责任,究竟应当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需要分两种情形来进行认定:
1、房主与包工头约定总工程款,在包工之初或之后一次性支付给包工头全部的费用,最后统一验收盖房成果,对盖房的过程不做指挥参与。对于这种情况下,房主和包工头之间属于加工承揽关系,包工头和建房工人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法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生呢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在房主与包工头之间属于承揽法律关系时,盖房工人发生人身损害由包工头承担。
2、房主与包工头不约定总工程款,约定工人分工种按日计算报酬,每日或者完工后一次性支付。房主自己备好建房原料后,组织包工队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施工,包工头在建房时受房主的支配。包工头并不是真实意义上的包工头,只是包工队推选出的一个代表来与房主直接沟通。如果包工头在建房工作中是也完全听从房主的指挥,同工同酬,只负责提供劳务,其地位和其他建房工人是一样的。此时包工头与房东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由房主对盖房工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法律关系,解决方案也不尽相同,最主要的是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而包工头在承揽建房时,一定要为工人购买保险,这是规避风险最好的办法。别想着和工人签订私下的免责协议,法律一般都更加倾向于保护弱者的利益,没有法律效力,白纸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