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0号)(以下简称“100号文”)精神,现就尽快推进装配式建筑落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住建局要根据“100号文”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认真梳理实施意见中涉及的工作任务,特别是明确要求市县实施的工作事项,如专项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的拟定、容积率奖励操作办法等,牵头制定本地区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分工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以市县政府的名义印发实施,确保装配式建筑项目落地。
二、由各市县住建部门牵头,联合发改、规划、国土部门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尽快启动编制市县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分区域明确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等控制指标,拟定各地块土地出让条件中有关装配式建筑的指标要求。
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商品住宅、商业、办公等项目在用地招拍挂出让前,由住建部门明确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土地部门在编制出让文件时应当根据上述要求注明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并在土地出让合同的特别约定中增设这一内容,明确由受让人按照执行;规划、住建部门在规划报建、施工报建时作为审查内容进行审核。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以及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共有产权房、公共租赁房项目,用地单位在向发改、土地、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立项、用地和规划许可时,应提交住建部门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省发改、规划、土地部门配合省住建部门,做好市县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等工作的监督指导。
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同时提交装配式建筑策划方案,明确装配式部品部件使用及按幢进行的装配率计算指标等情况,并纳入报建方案一并进行规划报建。
各市县住建、规划等部门要共同研究建立从规划报建、施工许可到竣工验收等全过程闭合监管工作机制。对申请享受建筑面积奖励的商品房项目,还需明确具体奖励指标的把关环节及落实机制。
三、对在2018年新立项的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除下列情形外,其他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一)必须采用不规则超限的结构;
(二)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
(三)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工业厂房、配套办公、研发等项目;
(四)建设项目的构筑物、配套附属设施(垃圾房、配电房等);
(五)技术或空间条件特殊、不适宜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其他建设项目;
(六)本文印发前已完成可研报告批复的项目。
属于以上情形的项目,须经省、市县装配式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同意,其中,省重点项目和不规则超限结构由省里审核外,其余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审核。
各市县住建局尽快组织对本地拟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进行调查摸底,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并填写《海南省2018年装配式建筑项目调查摸底表》(附表1),于4月20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各市县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项目开展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以政府投资项目和省、市重点项目为切入点,按照《海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管理办法》要求,在棚户区改造、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中,广泛开展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鼓励社会投资的建筑项目进行装配式建筑示范、试点。各市县住建局应及时将拟定的示范项目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五、海口及其周边的临高、澄迈、屯昌、定安、文昌等已有钢筋混凝土部品部件生产能力覆盖的市县,2018年选择规模5000平方米以上的社会投资的新建建筑项目采用装配式外墙板、内墙板、叠合楼板、楼梯、阳台等一定类别的部品部件进行建造示范。其中海口至少5个项目,澄迈至少3个项目,临高、屯昌、定安、文昌各至少有1个项目开工建设。
六、为鼓励社会投资建设的商品房项目积极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除按“100号文”给予容积率、提前预售等政策奖励外,对采用装配式建造、达到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且在2018年动工新建的项目,可不受省下达项目所在地本年度商品房报建规模指标限制。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继续享受市政设施配套费返还等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