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就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全面提升文物安全管理水平作出部署并提出要求。要求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它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一座城市的文物和文化遗址奠定了它的文化基调,彰显的是一个地方的文明厚度。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对历史文化的传承、传播具有重大意义,不但能积极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的发展,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更能展现独特的人文景观,充分发挥社会教育作用。文物安全,是我们每一个社会个体、地方政府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提出了县级政府承担田野文物安全责任、层层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实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等新举措;要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这些举措,值得点赞。但,文物安全未必就此无忧。
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近30年来,全国消失了4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这些登记在册、受到法律保护的文物,尚且有一半以上毁于各类建设活动。前不久,又一则长城被毁的新闻见诸媒体:甘肃明长城遗址遭农田“啃噬”。2006年5月,该段长城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5年8月,甘肃省政府在明长城景泰段设立了保护碑,确定将长城墙体两侧以外20米内纳入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外延50米,但结果,保护效果还是事与愿违。
保护资金的问题,并不是大问题,随着经济发展,保护资金势必有所改善,而人的问题,才是最大的问题。一些地方为了依附于文物来提高本地的经济增长贡献率、为了GDP的增长,在文物本体及其周边“拆真仿古”,不仅造成文物和环境的破坏,还造成极大的浪费。更有甚者,为了“开发”还拆除、破坏传统建筑和文物古迹,可以说是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
按理,《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足以对地方管理者和违法者以震慑。可事实上,法律条文对文物的保护、开发、建设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因为经济利益天然的急迫性,“保”与“护”逐渐分离。加上社会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不高、公众参与文保的法律保障和有效机制尚未形成等,导致文物日常保护的缺位,使得文物安全堪忧。
有法可依,更得执法必严。意识淡薄,是文物安全的重要隐忧。但相信,只要从严格执法入手,从健全完善体制着手,强化对违法行为的追责和约束,各级党委和政府能打心底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再辅以相关监督能沉下身,提高违法成本,定能让所有的人敬畏法律,尊重历史,力行保护,迎来文物安全的一抹阳光。(鱼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