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1日从新疆青河县国土部门获悉,该县一牧民捡到的狗头金鉴定结果还没出来,但“没有让牧民上交的意思,如果他愿意卖,我们政府可以按照市场同等价格把这块金收购了,放在我们县上博物馆,若不想卖那他就自己保管着”。(2月11日中国新闻网)
老百姓在地上捡石头也好,狗头金也好,遍查法律,找不到禁止性规定,那么捡拾与占有即是自由的。政府若不许捡拾者占有,而收归国有,如果找不到法律依据,即属于“法无授权”。
那么,青河县官方的“没有让牧民上交的意思”,应该是依法的“意思”。之前四川一些地方的农民在自家承包地里挖出乌木,最终却被地方政府收归“国有”,政府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然而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动植物资源不属于国家,而乌木这个植物恰好没有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后法优于前法,则政府行为不合法。并且民事法律范畴的问题,双方应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政府作为当事一方,自我授权,既当原告,又当法官,也有悖于法治原则。地方政府拿走乌木卖了几百万,经济上赢得彻底,但法治公正则输得灰头土脸。
这块狗头金最终将归属于捡拾者,这是众望所归的结局。而民众之所以关注这块石头的归属权,不是因为它的经济价值——这与他人无关,大家关注的是公正。依法治国的声音力度空前的背景下,一块捡拾物的归属,检验的是法治的颜色。狗头金最终归属捡拾者,最大的赢家也是法治。
□马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