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邗江法院公布一起古董交易典型案例。市民老刘买古董却买到了赝品,找到卖家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到邗江法院起诉。记者了解到,古玩交易一般为口头、现货交易,对质量通常没有明确约定,也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通常标准,出现了问题该如何维权呢?
纠纷
淘古董却买到赝品
买家打官司索赔
市民老刘是个古玩迷,去年初,经朋友介绍,他来到了扬州另一位收藏爱好者老宋的家里,准备淘几件宝贝。最终,老刘选了7件宝贝,经过讨价还价,最终双方以2万块钱成交。
收藏界的宝贝真真假假让人眼花缭乱,所以不少藏友往往就抱定了,不管真假,只要自己喜欢就行,收藏就是图个乐子。老刘也曾抱着这样的心态,但是他还是决定要去鉴定一下真假,这样会更放心。不久,他找专家对7件宝贝进行了鉴定,结果让他傻眼了。经专家鉴定,他所购买的周筱松(晚清民国初江西景德镇瓷绘画家)款瓷器笔筒、大清道光14年款瓷器砚台、同治年制人物瓷盘、民国竹雕笔筒4件“古玩”是赝品,为现代仿制的工艺品。
老刘越想越气,觉得老宋这是故意骗他,就找到老宋,让他退货、退钱,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后经派出所调解未果,老刘起诉至邗江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老宋赔偿其损失1.1万元。
反驳
卖家不承认作假
索赔1毛钱精神损失费
被推到了被告席上,老宋更是一肚子气,他觉得自己很委屈。
老宋说,他也并非专门从事古董生意的人,老刘从他这里购买的古董均为祖传或私人收藏,他不能保证所有古董都是真品,而且双方的交易,是老刘主动到他家仔细挑选的,也是经过多次协商、自愿达成的价格,而且买到赝品,按照圈里的规矩就要自己承担这个后果。反过来说,如果老宋卖掉的古董,没过多久就升值了,那么他也不会去找老刘要钱,这都是规矩。
老宋表示,他不存在虚假陈述、欺诈,“原告称我欺诈,应当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0.1元”。此外,老宋还对1.1万这个价格有不同的看法,他说,老刘从他家购买古玩11件,其中7件为买卖,4件为赠品,是打包购买,没有对每件古玩具体议价,对老刘主张4件古玩价格为1.1万元不予认可。
另外,在法庭上,老宋也提出了自己的解决办法:“如果老刘要取消交易,应当全部退回11件古玩,而不是将值钱的古玩留下,不值钱的要求退还。”
法院
个人买卖古董
没有“保真”义务
双方打这场官司,争议焦点是“买古玩却买到了赝品,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对此,邗江法院一审认为,古玩属特殊物品,民间古玩收藏、交易属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不同于普通商品买卖。除经过专业权威机构鉴定为真品外,个人卖家通常不对古玩物品为真品负保证责任,这也是民间古玩交易的通常习惯。原告作为民间个人古玩收藏爱好者,应当了解民间古玩交易的习惯。
本案讼争的瓷器及笔筒是被告的个人收藏品,没有经过专业机构的鉴定,原告应当知道购买可能存在的风险。双方买卖是口头交易,没有证据表明被告对讼争古玩为真品作出过承诺,被告当庭对此也予以否认。原告现场看样后自愿选择并购买,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并已履行,该买卖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遵守。原告称上述4件古玩物品为仿制品、价值为1.1万元,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即便确属仿制品,原告因判断错误产生的风险也应自行承担,无权要求被告退货、退款。判决驳回原告老刘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老刘不服,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支招
买古董前应明确约定
以便事后维权
昨天记者了解到,目前二审已经有了结果。
由于民间古玩收藏、交易确属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买受人出价是基于其购买时对自身判断的自信,除非交易当时有特别约定,一般情况下,买受人不得以事后发现所购物品系新仿品为由主张退货,并要求出卖人返还价款。对此,扬州中院审理认为,老刘的主张不符合市场交易惯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古玩这种特殊的商品交易,法官表示,如果卖家明知是赝品,以欺骗为目的,忽悠买家购买,则涉嫌诈骗犯罪,如果不知情,则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建议市民在购买古玩的时候,要么到专业的机构先进行鉴定,另外就是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约定,或者对交易的相关细节录音录像,以便出现纠纷进行维权。
来源:扬州网-扬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