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古玩非古董
小林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老王,老王年逾古稀,面相和善。一心想通过买卖古玩获利的小林自以为认识了“好人”,在老王处购买了700余万元古玩,先支付了100万元,余款暂且赊着,等找到下家出手后将余款结给老王。可小林收进古玩后再也不结余款,称这些古玩拿去鉴定被告知全为赝品。
老王咽不下这口气,诉至普陀区法院。在法庭上老王表示,小林当时看中自己的“寿山石”、“清朝皇帝玉玺”等上百件古玩,为了得到这些古玩,小林 向自己百般示好,既送烟又送酒。之后,小林分五批次取走上百件古玩物品,先支付了100万元,差价部分则向老王出具了欠条。而后,老王多次要求小林支付款 项,但小林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老王诉至普陀区法院,请求判令小林支付760万元。
小林辩称老王曾口头承诺,在他出具欠条的情况下,可将古玩取走后出售,若出售不成,再返还给老王。在第一批古玩没有出售成功后,他要求退回,但 老王以家中没有地方存放为由要求存放在小林家中,还让小林换一批古玩再尝试去出售。不过,小林拿老王提供的这些古玩去鉴定后,发现都是赝品,小林要求将所 购买的古玩如数退还,并退回已支付的100万元。
对此,老王表示,他出售前已告知小林是古玩而非古董。古董分真品和赝品,若这些都是真古董,则价值至少上亿元。但自己出售给小林的是古玩,根据行内买者自慎的原则,按照交易惯例,小林当场验货,货款两清。
法院:卖家未欺诈
上海普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古玩”,其概念本身并无明确界定,双方交易时也未作明确约定,所以不能以此认为买卖的标的为小林所认知的真品。
小林在老王处数次购买物品,在买卖过程中,小林有充分的时间发现其所买的物品并非为其所认为的“古玩”,而向老王主张退还。但是,小林在前后数次交易过程中,对所买物品的品质并未提出异议,而是一次次予以接受并向老王写下欠条。
至于小林所辩称老王曾作出口头承诺,同意小林出售不成后退还古玩,由于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佐证,所以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况且,古玩、艺术品交易不同于一般物品买卖,按行业习惯,买受人应以自己的技能及专业知识对其价值予以鉴别,并承担相应的风险。老王和小林间的交易形式系实物交易,所以小林对其所买物品应有清楚的认知,其中的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因此,小林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普陀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小林向老王支付人民币7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