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讯 11月5日,山西晚报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芮城县文物局原副局长在抓获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盗墓嫌疑人后,以罚款名义受贿5000元,私自将嫌疑人及车辆放走,致使多名盗墓嫌疑人仍未受到法律追究。近日,当地法院宣判,其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获刑一年。
芮城县人民法院相关刑事判决书显示:2015年12月某日下午,时任芮城县原旅游文物局副局长的景宏波接到该局安全股原负责人刘有民(另案处理)报告称,他人举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魏城遗址保护区内的古魏镇坑头村有人盗墓。景宏波随即组织刘有民与该局时任城隍庙文管所副所长的董俊华(另案处理)进行巡查,在该村村西发现一辆可疑车辆和三四个可疑人员,遂拦车进行执法检查。
检查时,现场抓获盗墓嫌疑人一名,其余两三人逃走,在可疑车辆座位下发现吊土绷带、探杆、洛阳铲等盗墓工具。景宏波与刘有民、董俊华将盗墓嫌疑人、车辆及盗墓工具带回旅游文物局作进一步调查。景宏波带着盗墓嫌疑人乘坐刘有民驾驶的执法车辆载着盗墓工具,董俊华驾驶盗墓嫌疑人的车辆。
在返回途中,王武桥(另案处理)给董俊华打电话为盗墓嫌疑人说情,想交钱放人放车。董俊华将盗墓嫌疑人的车辆停放在城隍庙文管所,来到芮城县原旅游文物局与刘有民、景宏波商量后,董俊华以罚款的名义经王武桥手收受他人贿赂款15000元,收款后每人分得5000元。
景宏波决定私自将盗墓嫌疑人及车辆放走,未按规定将刑事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致使多名盗墓嫌疑人现未受到法律追究。案发后,被告人景宏波主动缴纳赃款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景宏波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案件的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景宏波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其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