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建房时,都必须遵循一户一宅规定,且建房面积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不然后期会面临拆除的风险,那一户一宅的一户是怎么认定的?一户两个宅基地怎么办?
一、一户一宅的一户是怎么认定的?
1、“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户籍登记为准。
2、在户籍登记中多子女没有单独立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多子女户成年子女除与父母合并一户以外的可另立为一户。
3、父母原则上应与已成年子女合并为一户,确需分户的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4、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分户认定:
(1)家庭成员中有失去劳动能力、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生活起居需要照顾或者需要赡养的成员的。
(2)分户后会造成孤寡、无依靠的。
二、一户两个宅基地怎么办?
1、农村村民合法取得“一户多宅”的宅基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鼓励和引导村民自愿退出多余宅基地;宅基地退出的方式有本集体无偿收回、村内调剂、有偿使用等。
(1)闲置、倒塌、废弃房屋和附属设施,宅基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2)农户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因规划调整、项目实施等原因又另外占地建房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老宅基地。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买卖、继承房屋形成“一户多宅”的,按自愿有偿退出处理。买受人、继承人不愿退出一宅以外的宅基地且不影响村庄规划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按有偿使用处理。
(4)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买卖、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或丧失宅基地资格权占用农村宅基地的,按自愿有偿退出处理。如继承人、买受人、非本集体宅基地资格权人要求继续使用的,按有偿使用处理。
2、农村村民未取得合法手续的“一户多宅”,由本户选择符合规划并且符合户用地限额标准的宅基地予以保留,由本户自行拆除应拆除部分后,保留部分按相关要求办理审批手续;本户未按规定自行拆除应拆除部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全部非法住宅。下列情形予以分别处理:
(1)违反相关规定的,本户应当自行拆除旧住宅,不自行拆除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上报撤销原有批文或注销权证,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
(2)旧宅列入保护建筑或其他有一定保护价值,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建、文物保护等相关单位认定的,可不予拆除;但农户须对房屋进行腾空,腾空的房屋产权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名下。
(3)确因房屋结构、安全等原因暂时难以拆除的应拆房屋,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认定后,可暂时保留;但农户须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宅协议、腾空房屋,腾空的房屋产权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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