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暂住证所要的材料有哪些
1、租房的人
提交房东的身份证、申报人的身份证、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的记录、房产证书或购买合同。
2、住在亲属住所的人
提交房东身份证、房产产权证或购买合同、申报人身份证,以及能证明和房东亲戚关系的文件。
3、居住单位
需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单位颁发的居住证明。
4、学校学生
需要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学生证和学校颁发的居留证。
二、暂住证的办理时限和有效期
1、在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的,在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登记站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2、在同一省辖市区或县行政区域内更换居住地的,应在更换居住地15日内到现居住地登记站申办签注手续。
3、在省内跨省辖市区或县行政区域更换居住地的,应到现居住地登记站申报暂住登记。暂住登记满半年后,再办理签注手续。
4、申请人逾期不超过半年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超过半年申请补办签注手续的,需重新申报暂住登记。
5、涂改、转借、冒用《暂住证》的处以罚款或警告,伪造、变造或买卖《暂住证》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吊销《暂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