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土地的使用,北京市出台了关于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办法。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一起去了解一下。
一、法律职责
1、乡村村民新建住宅,不按用地审批时商定拆除原有住房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限期拆除旧房,退还原宅基地。逾期拒不执行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未经准许或以欺骗手段欺骗准许,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出准许面积多占的土地,按违法占用土地处置。
二、政策限定
1、乡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我镇1—4人户,每户宅基地准则150㎡,四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30㎡,最高不得超出200㎡。
2、乡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乡村村民只享有使用权。
3、宅基地是指乡村村民用作寓居、生活而占有、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4、乡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应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镇和集中寓居点集中,禁止散点建房,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尽量少占或不占用耕地。
三、审批流程
1、建房户要以书面形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议用地申请。
2、村组召开座谈会,商洽好相关冲突。建房户在村民主任指导下,填写《建房申请表》,提供户口薄、原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手续,村组对建房户申请宅基地的有关内容公示一周。
3、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国土所派员到场勘察,征求相关人员意见,体检申请手续,对建房要求进行初审后提议具体意见,上报镇政府会办。
4、村民主任到村建部门解决好《选址意见书》,将原件连同申请表及附件手续提交国土所。
5、国土所长审查签字后,报镇分管主管签订意见,加盖镇政府印章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准许;由国土所颁发《乡村村民建房用地通知书》,由镇政府相关部门颁发《江苏省村镇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执照》。
6、经依法准许的宅基地,村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7、公示期满无异议,村民主任商定时间,持准许文件由国土、村建等部门会同村组现场放线定界,并填写跟踪管理卡。
8、建房户在竣工后30日内向国土所申请验收,对验收合格后由国土所按流程解决用地变换手续,报市国土资源局核准,由市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综上所述,关于北京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介绍就为大家讲解到这里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你也喜欢这篇关于北京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办法的文章,别忘了多多关注我们的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