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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 | 农村房屋院墙外归属,占用自家院墙外的土地违法吗?

时间 : 09-18 投稿人 : 多多儿 点击 :

有部分朋友在建成了农村自建房之后,还想在农村院墙外堆放一些东西或占用院墙外的土地用作它事,但是农村房屋院墙外的归属权在谁呢?下面小编就来为您整理关于农村房屋院墙外的归属权是谁的,以及占用院墙外的土地有哪些情况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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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房屋院墙外的土地归属

(一)农村房屋院墙外的土地都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属于个人的土地。但若是想在农村房屋院墙外建造任何建筑物或者要占用农村院墙外的宅基地就必须向村集体申请了。但若是不通过申请而私自进行占用,这就属于违法行为了。虽然这一点在《土地管理法》中未做规定,但在地方政府的管理法有部分提到:在诸暨市就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不得建围墙等建筑物。

(二)《诸暨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阳台、挑梁、厨房、室外楼梯、猪舍、厕所、围墙等建筑物属于住宅的附属设施),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包括构筑物)。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三)所以若是占用房屋院墙外的土地就有以下几种情况:

1、超面积建造

(1)1987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超面积的

在这期间有农民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情况,只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相关要求、村镇的规划的。即使占用面积超过了原批准面积部分,也按照“无违建”创建政策经镇乡处理到位后,可申请为不动产,超出批准的部分按照标注违法已处理的方式,不予确权。

(2)符合农民一户一基的认定,在补办用地及规划手续进行注销原产权证或批文,再取得补办用地以及规划审批手续,即可申请不动产登记,并标注原产权证已注销。

(3)2014年3月27日之后超面积的

在这个时间之后的出现了农民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误差在范围3%范围内按照规划审批并验收合格的,可以申请不动产的登记,超过的误差范围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照现行的政策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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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批先建未取得相关手续的,这些部分不予确权。

(1)在1987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未批先建的,应该按照无违建政策处理政策处理到位后,在不动产登记簿、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占的面积。

若村民在该村已经存在两处建筑,而其中的一处未经批准而进行占用宅基地,但是建房者满足建房的条件,且所占的宅基地是符合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或者规划的局部调整的相关要求和村镇规划的要求的,那么如两处占地面积合计在120平方米标准内,用一个宅子计算,在取得补办的手续后,就可以申请不动产登记了。

若是农民两处的占地面积合计超过120平方米标准,符合分户的条件,即可按照分户的标准计算,取得补办的手续后,就可以申请不动产登记。若是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由村民选择保留一处,其余的部分可按照拆除并办理宅基地注销登记,保留的部分取得补办的手续后,可以申请不动产登记。

(2)在2014年3月27日之后未批先建的情况,那农民未经批准就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的政策处理。

3、重建、翻建、加层的,不予确权。

2014年3月27日前,农村住宅存在未经批准重建、翻建、加层等情况,经镇乡(街道)按照无违建政策处理到位,并补办规划手续后,无相邻权纠纷,符合质量安全的,可申请不动产登记,其超层部分建筑标注不予确权。

4、超过批准范围的阳台、挑台、门台、室外楼梯及三层以上阁楼面积不确权,记载附记栏内。

5、按照“无违建”政策处理后保留的生活附属用房(设施),不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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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农村房屋院墙外归属等相关内容的整理,以上小编其实已经介绍的很清楚了,农村房屋院墙外的土地属于村集体的,不能私自占用,若是想用需得向村集体申请,申请成功才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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