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区别是什么?
房屋补偿费是只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补偿。
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安置补助费是针对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为保障其被征土地后的生活来源给予的一种生活安置性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土地承包权人。
农村房屋拆迁安置的补偿方式是什么?
1、被拆迁房屋处拥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其他住房且满一年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2、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其他住房且未满一年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1)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2)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3)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4)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5)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6)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1)属于本市的常住户口,还是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2)户口由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
(3)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4)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5)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