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有农民反映在农村建房强制交纳保证金,很多农民都不赞同此举,那么收保证金合法吗,是不是不叫就不让建房呢?小编收集到一些有用信息给大家参考,希望给你们解决一些困惑。
关于农民建房管理工作方案中也提到:通过乡规民约、签订协议、缴纳建房履约保证金、现金奖励、规费减免等方式约束和引导农民采用新户型建房。
专家认为,这种做法从现实角度来看有一定合理性,但是不合法,不值得大范围提倡。
一、不交保证金不让建房?
今年5月6日,程文治被通知去九江县城管执法局领回2万元的建房履约保证金。
去年8月份,家住九江县庐泉路的程文治计划再建一栋房子,给二儿子当婚房,并提交了书面申请。新房的土地使用权是程文治,建房的位置临着庐泉路。按照2010年九江市对农民建房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建房户,每户自建房屋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突破三层。
程文治是九江县石门村人,石门村是九江县的城中村,建房则属于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程文治要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同时还要交纳建房履约保证金(下称建房保证金)。
“建房保证金是城管执法局要求缴纳的,不交就不让建房。”程文治说。
正式请工人建房之前,程文治缴纳了2万元的建房保证金,并写下了保证书,这些在城管局都有资料备查。今年他家的房子已经建好了两层框架,尚未完工,当他想再建第三层时,被城管执法人员阻止了。
5月6日,记者在九江县城管执法局看到一个文件夹,包括程文治的保证书以及一些其他资料,城管执法人员要求程文治签字、按手印后,才能申领还款。正常情况下,他只要将银行账户交给城管执法人员就可以了。
5月10日,程文治告诉记者,他还没有收到这笔钱。
二、为什么收取保证金
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一位胡姓负责人告诉新法制报记者,之所以收取建房保证金,是因为农民违规、违法建房的情况较多,通过执法难以禁绝。有的建房户在规划红线之外建房,而且是偷建,导致城管的工作非常难,所以采取这种收取建房履约保证金的方式。
5月11日,九江市农工部农房办张科长告诉新法制报记者,不仅是城管执法局,乡镇政府在规范农民建房时也遭遇同样的困难。比如,九江市某个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执法中队,只有5到7名工作人员,负责范围辐射全乡镇,而一个乡镇有100多个建房点。由于规划点多面广,执法人员很难同时兼顾,再加上,农民建房一般是上半年申请,房子从年头建到年尾,涉及的人力物力成本很大。
接着,张科长又介绍道:“虽然收取建房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但是也找不到更好的办法来管理。我们参考了浙江一带的做法,在村民自治的基础上,收取了建房保证金,然后交给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专户进行管理。我们现在的做法是,违反规划的要纠正,不能强行变成罚没款,但是《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中也有对罚没金的明确要求。”
据《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73条规定, 未经验线或验线不合格继续建设的,由城市、县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张科长还称:“一般建房户自愿签订这个协议,房屋验收合格后,保证金可以退。也不是所有建房户都一定要收,有的特困户,可以通过乡村干部担保。”
三、收取保证金合法吗
江西财经大学王柱国教授认为,建房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从基层政府制止违规乱建的监督来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不合法。原因是村民违建的情况较多,如果城管执法人员强拆,会激发社会矛盾;如果收取履约保证金,虽没有按照法定的要求批准,也有其合理性。
王柱国认为,如果是强制性收取,城管执法局属于乱收费;如果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签订合约,则不能简单地认为是乱收费,而是一种行政合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可以认为是一种柔性的执法方式。
王柱国分析说:“如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推行这种收费是违法的。按照目前的国情,通过这种柔性的方式去劝导,相对于粗暴的执法来说,有一定积极效应。但这种做法并不值得提倡。要防止此类另设名目的收款方式,需要建立相关的法规和制度,让其有法可依。”
王柱国建议,执法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应尽量做到协商,通过一对一地做群众工作,协商达成一致后,再签订相关协议。从目前来看,建房保证金的收取有其合理性,但不合法。从法理上来说,村民有权拒绝缴纳建房保证金,城管也不能强制收取,或者阻止建房户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