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我国古代的若干典籍因种种原因流失海外,其中不乏善本和精品之作。美国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即是闻名于世的收藏我国域外汉籍的重要机构。长期工作于此的学者沈津最先发现了该馆所藏的汉籍精品之一,即公文纸印本《重刊并音连声韵学集成》《直音篇》(以下简称《韵学集成》等)以及公文纸抄本《明文记类》和《观象玩占》(《书林物语》,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年版,第53—56页)。不过,上述古籍纸背文献的具体情况,其并未详谈。
获知沈津所提供的信息后,笔者对这些公文纸本文献进行了搜集和研究。经过几年的努力发现,《韵学集成》等共二十卷、二十册,除第一卷、第一册外,其他十九册(除极少数后补纸张外)多数为公文纸本文献,数量多达2000余页,绝大部分为明代扬州府的黄册。其中《韵学集成》纸背文献涉及如皋县和泰兴县,《直音篇》纸背文献涉及江都县。
明代的黄册原件或抄件等,孔繁敏、赵金敏、岩井茂树、栾成显等专家都曾有过著录和说明,但规模如此之大,且是主要涉及扬州地区的黄册,确属罕见。该批黄册不仅数量众多,且内容非常丰富,对于明代黄册制度以及明代社会、经济等多方面问题的研究,都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下面试举几例:
其一,提供了明代扬州地区科则的具体史料。正如梁方仲等专家所说,明代黄册“编制的主要目的是在作征收赋役的根据”(《明代赋役制度》,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378页),《万历会典》载其是“以凭征收税粮”,“遇有差役,以凭点差”的。因此,黄册中有关科则的记载尤为重要,这些内容成为我们了解明代赋役征收情况的重要一手资料。《韵学集成》等纸背黄册成为研究明代扬州地区赋役征收的新史料。
由于黄册十年一更造,在攒造之时,需将攒造之前十年内的田亩变化情况进行登记,同时还要将甲首、里长的服役情况载入黄册的“编次格眼”。从其所载的田亩变化以及甲首、里长的编排等情况来看,《韵学集成》等纸背黄册当攒造于嘉靖三十一年和隆庆六年。这些黄册所载的科则,为嘉靖中期以后扬州地区的赋役征收情况。
由《韵学集成》等纸背黄册的记载来看,因田地性质、地段等不同,其科则不一。以秋粮“米”为例,如第二册第10页背所载属于民田的“一则荡田”,“秋粮:米每亩科正米伍升”;第七册第98页背载:“一则荡田”,“秋粮:米每亩科正米壹斗贰升”;第十二册第84页背记载:“一则重租田”,“秋粮,米每亩科正米壹斗”等。而官田的科则亦不一致,如第二册第17页背记载:“一则没官荡田”,“秋粮:米每亩科正米壹斗贰升”;第二册第116页背载:“袁成入官田”,“秋粮:米每亩科正米壹斗肆升”等。虽然秋粮“米”的科则不同,但值得注意的是,该黄册在登记完上述“科米”数量后,无论官、民田地,均统一登载了“每斗带耗柒合”一语。除“秋粮”外,“夏税”亦如之,且无论税粮是“米”,是“麦”,还是“黄豆”。
早在宣德八年,周忱就上奏《加耗折征例》,在江南施行了“正米”与“耗米”相结合的“平米法”赋税改革。他提出的“加耗”办法有“论粮加耗和论田加耗法”两种(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32页)。到嘉靖后期至万历前期,据唐文基研究,南方的宁国、应天、镇江三府及浙江、福建、江西等地,均出现了“官民一则起科的改革”,而与扬州府紧邻的松江府,隆庆之后也逐步实现了从“论田加耗”到“官民一则”起科的转变(《明代赋役制度史》,第179—183页)。《韵学集成》等纸背黄册就时间范围而言,与唐文基所言大略相当,但该黄册却反映出,扬州地区的科则与南方各地不尽相同,甚至与相邻的“松江府”也不一致。这一时期的扬州地区,科则依然众多,尚未出现“官民一则”的现象,但却出现了统一加耗的情况,而此加耗的方法,既非论粮,亦非论田。这反映出,这一时期扬州地区的赋税征收自有其特点,但似乎也表现出了统一的趋势。《韵学集成》等纸背黄册无疑为我们了解这些情况提供了珍贵史料。
其二,展现了黄册中军户、匠户、灶户等人户的登记实态。对于明代黄册所载人户的情况,栾成显指出:“各里黄册虽亦称民黄册,但实际上载有各种户籍的人户。”(《明代黄册研究(增订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3页)然而,此前已知的传世黄册,对民户以外的“人户”却鲜有记载,而《韵学集成》等纸背黄册在这方面恰恰提供了丰富的资料。
除普通民户外,《韵学集成》等纸背黄册中还记载了不少“军户”信息,相关文书共20多页。如第二册第36页背第1至6行所载:“(前缺)隶扬州府泰州如皋县县市西厢第壹里军户,有祖吴遵与本厢力籍吴进合军,于吴元年克取苏州,收集充军。洪武叁年起,调虎贲左卫右所百户贾通下军,正德贰年解吴洋补役逃回,嘉靖元年仍解原吴洋补役,充万历贰年甲首。”由此可知,此件黄册的户头为军户吴洋,这里不仅记载其所属的具体厢里、户籍类别,还载录其从军来历,及其本人从军的时间、缘由、充任甲首的时间等信息。由此看来,作为军户的吴洋和普通民户相似,均需纳入里甲正役的编次之中,而较之普通民户的登记,黄册对军户的登记显得更为复杂。除此之外,黄册对军户吴洋的人丁、事产等的登记与一般民户并无二致。
除登记“军户”外,《韵学集成》等纸背黄册还载有很多“匠户”“皮匠户”“木匠户”“军铸匠户”“军木匠户”以及“灶户”等户籍的人户。包含以上人户的黄册册籍,在此之前鲜有所见,《韵学集成》等纸背文献展现了这些特殊人户在黄册中的真实登记状态。这对于明代黄册制度以及军户、匠户、灶户等户籍研究的价值和意义不言而喻。
其三,反映了明代土地租佃关系的多样性。对于明代土地的租佃关系,传世典籍及徽州文书都不乏记载,以往学者对该问题的探讨,也主要依据以上文献展开。《韵学集成》等纸背黄册则提供了一些新的史料。明代黄册在登载有关人户田产时,往往载其变动情况,而很多土地的租佃信息因此得以保留。《韵学集成》等纸背黄册中所记载的土地租佃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首先是“兑佃”。该批黄册中有关于官、民田地“兑佃与”“兑佃到”“兑到”“兑佃过割与”等的大量记载,这些记载可能都与“兑佃”有关。“兑佃”,又称“转佃”“交佃”或“过佃”等,是土地的租佃人将土地租佃权转让并获得收益的一种租佃形式。《韵学集成》等纸背黄册中有关“兑佃”的大量记载表明,至少在明代的扬州地区这一租佃形式已经非常普遍。同时,通过该批黄册来看,即使同属于“兑佃”,但情况似乎也不太一致,如有的记载为“兑佃与”,有的则载其为“兑佃过割与”。如第二册第27页背记载:“一则没官陆地”,“于嘉靖肆拾伍年兑佃与拾伍都贰图朱盘承种”;第四册第90页背则记载:“一则没官陆地”,“兑佃过割与贰拾都叁图钱堂为业”。同是“没官陆地”,前者说其“兑佃与”“朱盘承种”,而后者则是“兑佃过割与”“钱堂为业”。“过割”一词本身就有过户之意,一词之差,似乎反映出“兑佃”的内容可能还是有所区别的,其中的具体细节值得引起注意。其次是《韵学集成》等纸背黄册有关土地“佃与”“佃种”等的记载,当是普通的土地租佃形式的体现。《韵学集成》等纸背黄册中多种土地租佃形式的存在,反映出明代租佃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无疑为研究明代租佃关系提供了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