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朋友圈中的推销广告吸引,佛山辛女士花了18万多元从一微商处购买玉石。后因玉石跟图片有差异,辛女士在七日内提出退货被拒绝,遂将微商告上法庭。记者昨日从禅城法院获悉,辛女士的退货退款请求获支持。
辛女士通过微信认识了在朋友圈经营玉石生意的微商钱先生。钱先生的微信名为“琦玉阁·玉道工坊”,自称在温州经营一家“玉艺阁”的工作室。2015年11月,辛女士通过朋友圈的图片看中了几件玉石产品,并通过微信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共支付294500元货款,后因部分商品没货退回107900元。
几天后,收到货品的辛女士认为玉石与朋友圈看到的图片有差异,于是通过微信要求退货被拒绝。两日后,辛女士向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工商分局投诉,经工商人员调解,钱先生仍坚持不予退货。其后,双方多次协商均无结果。辛女士于是将钱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并退款186600元。
钱先生辩称,双方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不存在解除合同、返还货款、支付利息等法定条件。而且,其与辛女士之间不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辛女士无权要求七日内无条件退货。
经审理,禅城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买卖交易是否适用七日无条件退货。据查实,案涉交易是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进行,有双方的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记录及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案涉商品为玉石挂件、耳钉等,不存在法律规定的除外商品。同时,辛女士主张退货时间从2015年11月20日起算,其收到案涉商品时间为2015年11月17日,故未超出法定期限,符合法定退货条件。
禅城法院判令解除辛女士与钱先生的玉石挂件、玉石耳钉买卖关系,辛女士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货给钱先生,钱先生应在收货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辛女士支付的186600元,如不能返还的商品,则扣减相应价款。
消费提示
网购警惕杀熟留存维权证据
法官提醒,市民在朋友圈购物应当保持清醒,警惕杀熟。
首先应尽量选择经过平台认证的微店或网店,付款、退货都有严谨的程序,方便维权;其次,还应核实“朋友”的真实信息,确保其使用的微信号已绑定手机号码或是“朋友”本人使用;此外,还要注意保存双方聊天记录、付款、收货等记录信息,以便在发生争议或上当受骗时掌握维权证据和线索。
佛山日报讯 记者周龙凤 通讯员李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