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自建住房规划和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其中明确了由乡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在10日内审核;村民房屋通过验收后,村民可持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等内容。
乡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级组织可提供审批指导或代办
《河南省农村自建住房规划和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农村自建住房由乡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政府批准。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应当在乡镇政府的领导下,对农村自建住房规划申请进行初审并提供审批手续办理指导或代办服务。
村民申请自建住房经村级组织审查通过后报乡镇政府审批。乡镇政府对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其中:不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10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新增建设用地由县级政府批准,不得向村民申请耕地开垦费
《河南省农村自建住房规划和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农村自建住房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实行单独组卷,由县级政府批准;
该办法中还指出:农村自建住房建设占用耕地的,由所在县级政府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求,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负担。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村民收取耕地开垦费或者占补平衡指标费。
村民获得批准后应向乡镇政府提供施工资料,政府10内审核
《河南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管理办法(试行)》所称的农村房屋包括两类,一是农村自建低层住房,指村民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不超过三层的住房;二是农村其他房屋。
村民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向乡镇政府提交施工图纸、施工人员信息等资料,乡镇政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工。同时,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自建低层住房建设合同示范文本,免费提供给村民使用。
县政府供技术支持,开展巡查制度,并且相关部门承担终身责任
《河南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建房人对农村其他房屋建设项目负首要责任,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管理制度,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完成报备,及时向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承担终身责任。对发现擅自变更房屋用途的行为,乡镇政府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农村房屋通过验收后,村民可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以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