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病难、看病贵一直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对此国家推出了医保政策,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医疗补助,但对于部分家庭来说,其医疗费用仍然是一个比较大的负担,不能进行二次报销,但是近期北京市医保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表明北京医保大病职工高额医疗费可二次报销,那情况到底是怎样的呢?
一、北京医保新政是怎样的?
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通知》表明大病职工高额医疗费用可二次报销,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内容具体如下:
1、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后,超过起付标准(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1.3倍)以上的部分,纳入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范围。
2、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60%;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70%,上不封顶。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一个年度结算一次。
3、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农户等困难人员,其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降低50%,各费用段支付比例在第一条规定的基础上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4、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包括: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
(4)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中的乙类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
(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可纳入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及符合(3)、(4)的医疗费用。(资料来源于首都之窗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
注意:2019年北京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为39525元。扣除医保等各项支付后,39525元以上的部分进入二次报销。
二、北京医保还有哪些新变化?
1、扩大门诊首诊范围
进一步扩大门诊首诊范围,由原来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首诊扩展到区、镇两级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均可进行首诊治疗。
2、医保目录变更
(1)1月1日起,北京市医保将增加297种药品,其中涉及癌症及罕见病等重大疾病治疗用药。此次调整是对接国家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将国家增加的227种常规准入品种全部纳入本市医保药品目录,主要是国家基本药物、癌症及罕见病等重大疾病治疗用药、慢性病用药、儿童用药等药品。例如用于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治疗的培门冬酶注射剂、用于结直肠癌患者治疗的呋喹替尼等。
(2)医保目录这一调整使大病患者药品费用负担大幅减轻。如治疗肿瘤的“信迪利单抗注射液”,国家实施药品谈判前,患者年均药费约24万元,通过国家谈判大幅降价后,患者年均药费约为9.7万元,纳入门诊特殊疾病报销后,退休职工该药年均负担将进一步降低到约1.5万元。
(1)为对接国家新版医保药品目录,本市将治疗心脏病的“地高辛口服液体剂”等31种药品报销类别从乙类调为甲类,进一步减轻患者用药负担。后期随着医保药品目录的变化,医保比例以及封顶值可能还会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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