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地若是遇到征收,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分配的纠纷问题,但不少农村人民不知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那么,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怎么处理呢?下面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怎么处理?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二)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本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十六条的纠纷案件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二、承包地被征收不服怎么办?
在不服征地行为的情况下,被拆迁人的救济只能是先提起行政复议,在不服行政复议结果的情况下再提起行政诉讼。
对征地行为不服,复议前置是程序的需要,这是征地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救济渠道不同的地方。提起行政复议时应选择适当的复议机关:
1、若征地行为由国务院部门作出,复议机关为国务院;
2、若征地行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3、若征地行为由两级人民政府委托的行政机关作出,复议机关为进行授权委托的两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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