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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常识 | 2018湘潭市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已出,你家符合条件吗?

时间 : 10-24 投稿人 : 苗苗 点击 :

如今农村的发展是越来越好了,许多自建房还有因要发展其他产业而被征收,但国家针对这些情况在2018年还是对湘潭市农村房屋征收推出一些补偿标准,具体内容小编在下文将给大家讲到,各位朋友可以看看自家是否符合条件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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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有这些行为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征收补偿费用的发放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市、县(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征收补偿资金的监管。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市房屋征收部门预拨项目监管资金总额的30%,作为征收启动资金拨付至征收补偿资金使用专户,并根据工作进度,分期分批及时拨付剩余征收补偿费用。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3个方面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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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办法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说明。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2种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除政府有特别规定外,应当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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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8年3月4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收决定公告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房屋搬迁及停产停业补偿标准

一、市城区(含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房屋搬迁及停产停业补偿适用本标准。

二、临时安置费。采取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征收个人住宅需自行过渡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每月为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4‰,每户(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单位,共有产权不分开计算)每月最低不得低于8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逾期临时安置费。采取期房产权调换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合理建设工期约定过渡期限。因征收部门责任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每月按照第二条规定标准的2倍向被征收人支付逾期临时安置费。

四、搬迁费。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征收住宅用房的,搬迁费按10元/m²计算,每户最低不少于800元,需要过渡的按2次搬迁计算。

征收生产、经营用房的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的补偿,根据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经评估确定;对于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可以按有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给予相应补偿;对已废弃的生产设备不予补偿。

五、停产停业补偿。被征收房屋是生产、经营用房且正常合法生产、经营,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补偿,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7‰/月。采取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停产停业期限,按3个月计算。

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标准

一、市城区(含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适用本标准。

二、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适当奖励,奖励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选择货币补偿奖励。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根据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间,分时段、分档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不超过1000元/m²的选择货币补偿奖励。具体分段时间及其相应档次在各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二)按期签订协议奖励。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房屋主体评估价格的10%给予奖励。

(三)按期搬迁奖励。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根据搬迁交房时间,分时段、分档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不超过200元/m²的房屋按期搬迁奖励。具体分段时间及其相应档次在各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征收人不得享受上述奖励:

(一)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

(二)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但未按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

(三)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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