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管理法》的第62条第1款和第4款规定中,农村村民朋友们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可以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们出卖、出租住房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不予以批准。那在实际中经常会出现“一户多宅”的情况,一户多宅到底是什么意思?一户多宅又该怎样处理呢?小编这就带您一起了解一下吧。
什么是一户多宅:
1、农村“一户多宅”,意思就是指农村一户村民拥有的多处住宅,但是在农村一户村民拥有多处住宅和“一户多宅”的概念还是有区别的,当前在全县开展的“一户多宅”整治工作中涉及的“多宅”,不是指对所有拥有多处房屋的现象都要进行整治,而是指对多处房屋中有违反农村村民一户一宅标准的农村住宅来进行整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可以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的规定,严格的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2、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以受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的规定,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而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以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一户多宅的专项整治:
一、“户”以及“一户多宅”的认定原则
1、“户”,是指在农村行政区域内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形式的家庭,具有本村常住户口(寄居户除外)。户数及人口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为基础。
2、“一户多宅”是指一户占用超过法定面积的两处及以上宅基地。
二、应予拆除的“一户多宅”情形
1、农户未经审批建新房且旧房未拆除的;
2、农户建新房应该拆旧未拆旧房的,符合保留的情形要除外;
3、依法继承房屋后未经批准新建、拆建、改建的;
4、虽有权证的来源,但已经法定程序撤销权证的;
5、危旧土坏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过往行人安全的。
三、可以暂时保留的几种情形
1、被列入古建筑、文物保护控制范围的。
2、对“一户多宅”的房屋拆除会影响邻里房屋安全的。
3、对暂时保留的违法建筑物,可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要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村民无异议后,经乡政府审核后公示认定,符合保留使用的,签订无偿拆除承诺书后作暂时保留使用。
以上是小编为您收集到有关于一户多宅的定义以及处理方法,在此小编郑重提示: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一户一宅”,不然那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