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所有权是农民对自己房子所享有的各项合法权利,它的认定对于农民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一些认定农村房屋的所有权要注意的问题,快来看看吧!
一、什么是农村房屋所有权
农村房屋所有权是以农村房屋为标志物,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享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且可排除他人干涉。
二、农村房屋所有权的认定
1、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确定
(1)在册人口认定。在册人口是指宅基地申请审批时该家庭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成员。由于农村宅基地属村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在分配上存在着排他性和福利性,即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分配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
(2)人口变动的产生及处理。因为结婚、生死等原因,家庭在册人数并不固定。如果在册人口变动,可以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第一,户口迁移的原在册人口,一般不能认定为房屋所有权人。
第二,户口虽未迁移,仍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从原大家庭分离单独立户并且另行申请宅基地获得批准的,因其有了新的宅基地,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不再对原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不能认定为原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
2、房屋的建造者的认定
房屋建造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建造,即由家庭成员利用自身技术和体力亲自建造房屋;另一种是出资购买材料、聘请他人建造。房屋建造者可以按照“谁出资出力建造谁所有”原则进行认定。
3、不应认定为房屋共有人的情形。
(1)属于在册人口但并未出资出力建造房屋且之后户口迁出。
(2)建房时未出资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在建房时尚没有劳动能力,对房产没有出资,是否认定属于房产共有人,实践中存有不同做法。
(3)宅基地上房屋不是户内家庭成员所建造的。这种情况要参照农村房屋流转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认定房屋产权。
三、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认定所有权人的权利时间节点。这主要是指在册人口,笔者认为应当以宅基地申请审批时的在册人口为准。变化后的家庭人口因未对房产(无论是宅基地还是房屋建造)做出贡献,不应认定为共有人。即应以权利形成之初的情形确定而不论其后的变化。
2、父母去世后,一方子女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对于这种使用权发生变化的情况,要重点审查这种变化是否具有合法性。
农村房屋所有权的认定条件有些复杂,但非常重要。大家在认定之前一定要全面了解相关信息,这样会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希望小编整理的关于农村房屋所有权如何认定的信息可以帮助到你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