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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学堂 | 农村老房子被强拆了,该如何维权?

时间 : 10-05 投稿人 : 小老虎 点击 :

目前,我国大众的法律意识与维权行为还是十分薄弱的。往往当自身权益遭受到侵犯时,还不能意识到,或者不知道该如何进行维权。近日,小编就收到了一则信息,是询问农村老房子被强拆了,该如何维权的。因此小编今天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如果农村的老房子被强拆了,我们应当如何进行维权?面对公安机关的行政不作为情况,我们又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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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房子被强拆了,该如何维权?

1、在面临非法侵害的威胁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正式的书面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的回执。

2、在遭受到侵害时,应当立即报警进行求助。

3、在被侵害后,应当要求进行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注意:这里小编为大家列举的维权方式,针对的是遭受“非法强拆”时所进行的!

非法强拆,指的是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批准文件就进行的强制拆除行为。如:在房屋征收中,如果没有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就直接进行房屋拆除的,就属于典型的非法强拆;或者在违法建筑的拆除中,如果没有政府部门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而直接进行拆除的,也属于非法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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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安机关有行政不作为的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是要的,根据《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的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相关的法律依据如下:

1、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的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

2、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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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关于农村老房子被强拆了,该如何维权的相关内容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希望能对面临强拆的朋友们有所帮助!不过大家也要明白,诉讼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我们希望的是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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