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农村房屋所有权的特点,分割房屋前必须首先区分出房屋是家庭共有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家庭共有财产,则应先进行分家析产,确定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份额。那么农村自建房离婚时如何处理呢?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一、自建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1、对于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判归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产的一方应按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另
一方相应的补偿。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为子女结婚之后居住使用的,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进行报建的,该屋能否作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一些成员享有使用权。特定的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进行建房,不可将其进行出卖、转让。同时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的住房之后,想要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批准。
3、目前,在我国大部分地方没有建立宅基地住房登记发证制度,农民能够取得的一般也就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因此,合法房屋判断标准就是是否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如果房屋本身就是违法的建筑,则不具备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房屋分割的合法性基础。
4、农村村民结婚之后,应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只有户口迁移到配偶所在的村后,另一方才能成为该村的村民,也才能成为核定住宅宅基地的使用面积时的家庭人口之一。另外由于家庭成员共同建房时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在家庭共同建房时一般都应就家庭房产的分配及时做出书面的一个约定。离婚需要分割家庭房产时一般应首先进行分家析产,比较简单的操作方法是确认每一个家庭成员应获得的财产份额,再使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应的货币补偿。
二、自建房离婚时处理的几种情况
1、对于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如果是以一方父母名义来取得的批准用地,一般都视为该方的家庭财产,离婚时取得房屋的一方负有返还对方资助款项的义务。但如果建房时是以子女一方的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由于双方家庭出资建房的目的是为子女结婚使用,且该房产确实已归夫妻双方婚后居住进行使用,因此该房产可视为夫妻双方的一个共同财产。此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双方家庭的出资可视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在子女离婚分割房屋时,可以根据双方家庭出资比例由双方分割该房产。
2、对于父母在子女婚前建造的房屋,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该房归子女夫妻共同所有,或承认有子女夫妻的房产份额存在,否则,子女的配偶无权分得房产。同样,如果男女双方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生活而没有分家析产,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有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该房产也不能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3、有些地方农村宅基地一般都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审批的,因此由家庭建造而共同居住的房屋,一般都属于整个家庭即一户的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应当首先从中进行分割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应份额,然后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再进行分割。如果在离婚诉讼中一方要求对上述家庭共有的房产进行分割,而各方所有的房产份额又不好确认的,法院一般先对夫妻双方所有的其它财产进行分割,房产的分割,一般也都是由当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产之诉。
以上就是关于自建房离婚时如何处理的一些内容,农村对自建房产的分割处理,法官要综合考虑到离婚夫妻的情况,比如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房产、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等各方面的问题。而在农村地区,由于房屋都是修建在宅基地上面的,因而在分割房产的时候,可能情况相对就要特殊一些,自然处理起来也就要麻烦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