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85号)文件精神,切实推进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项目实施
重点发展区域从2018年3月1日起、积极发展区域从2019年1月1日起,鼓励发展区域从2020年1月1日起,对明确要求采用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建造方式的新立项项目,在初步设计报建时要明确装配率或装配式建造等相应技术内容。各区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落实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2018年装配式建筑重点推进区域各区应分别启动建设10万平方米以上装配式建筑,两江新区应启动建设30万平方米以上装配式建筑,积极发展区域各区应分别启动建设1个以上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项目。各区县城乡建设部门要围绕实施装配式建筑增强服务意识,主动对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精准服务,加强技术指导和帮扶,切实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和困难。
二、做好设计管理
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和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市政设施项目在设计阶段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建筑工程项目装配率不低于50%,装配率具体计算应执行《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主体结构部分的得分不低于20分,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得分不低于10分,采用全装修。设计深度应达到相关技术规定要求。设计审查时,建设单位应提交装配式建筑专篇,建筑工程项目还应进行装配率计算。凡装配式建筑专篇的设计深度或装配率计算、装配式建筑预评价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城乡建设部门不得批复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三、规范招投标管理
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其招投标活动可依据国办发〔2016〕71号文件精神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或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运距100公里范围内具备预制构部件生产能力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不足7家(含7家)时,可采用邀请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根据项目情况将投标人具备工厂化生产基地和相应预制构部件的生产及安装能力、类似装配式建筑工程业绩、信息化管理水平和BIM技术应用等作为资格审查条件。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应附分工明确的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原则上应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为核心的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评标办法宜采用综合评估法,可根据项目特点将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技术实施方案、预制构部件工厂生产能力、装配式建筑工程业绩等作为评审因素。
四、优化质量安全管理
落实好装配式建筑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责任,创新装配式建筑项目组织模式和监管模式,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全过程应用。设计单位要强化设计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的统筹。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建立部品部件信息管理平台,对生产制作过程按规定全程进行信息化管理,建立质量追溯信息系统。施工单位要建立装配式建筑质量管理标准化制度和评价体系,推进质量行为管理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实现安全行为规范化和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和监理等相关方应采用驻厂监造方式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质量管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督要延伸到工厂,不断提高监管执法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五、加大支持力度
把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作为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点。对已取得市级或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的生产企业,申请房建、市政总承包二级及以下以及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市政行业(道路、桥梁)乙级及以下专业资质、轻型钢结构工程乙级设计专项资质时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但仅限于承接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或装配式市政工程项目。企业在有效期内提交符合审批条件的材料后,方可承揽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其他工程。积极支持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建设,协助落实用地,并在设计审批、施工许可、验收备案等环节开通“绿色通道”,加快生产基地建设进度。对自愿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开发项目,可降低项目资本金和预售资金的监管额度。对突破现行技术标准或现行技术标准不能覆盖的项目,建设单位可采取专项技术论证的方式确定技术要求及验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