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品房价越来越高,很多出身农村的人最终还是决定回乡盖房子。四川的农村朋友,如果你们有想回老家盖房的想法,就先来了解下四川的农村建房有哪些规定,国家出了哪些政策吧!
四川农村建房政策
第一条 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宅基地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甘孜州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孜州州各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所有土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包括厨房、厕所等)。
第四条 各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宅基地履行监管职能。
农村住宅建设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农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责成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充与所占耕地质量和数量相当的耕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补充的,由建设住宅的村民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并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补充与所占耕地质量和数量相当的耕地。
第八条 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依法享有占有和有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第九条 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隐患区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
第十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河谷地带每人30-40平方米、半高山以上每人40-50平方米。四人以下户按四人计算,五人户按五人计算,六人以上户按6人计算。
在城乡规划区外新建住宅全部使用非耕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50平方米。
第十一条 宅基地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本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小组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
(二)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三)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四)迁入本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小组,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五)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新的宅基地:
(一)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
(二)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三)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四)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五)滥占耕地建房未作清退的;
(六)旧宅基地可以利用而申请新宅基地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村民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示15日,无异议后报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送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符合用地条件的,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农村宅基地经有批准权的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审批结果在当地张榜公布。
第十三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
(二)户口薄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
(四)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会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如今农村宅基地的价值越来越高,国家对农村建房也越来越严格,每个省份都制定出了相应的农村建房政策,今天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了四川农村的建房政策,需要建房的四川朋友可以好好了解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