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主要是针对工程项目开展后出现的变化调整而言,不同的设计方案在变化之后带来的影响也不一样。而工程造成的直接影响则是工程成本增加,尤其是大多数变更工程的价格与招投标的竞争价格存在较大的差距,最后的价格需要工程单位双方协商而定,因而给项目总成本控制带来较大的阻碍。在变更管理过程中,需要对资料的签证给予重视。只要涉及到资料的变更都必须要经过甲方代表、施工方代表、监理单位三方签字、盖章,这样合同协议才能产生效果。而若考虑成本造价,并非全部的工程变更都能计算工程价款,若在这过程中没有足够的资料、手续,则难以获得理想的价款。
对于工程项目之后的办理签证环节,我国立法机关在早期则下发了相关的文件给予明确规定。例:建设部、国家工商则编制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件里明确规定了:当工程师未能在准确的时间里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需在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 d内以书面的方式提出鉴定,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后48 h若没有给予答复,则看成默认指令。若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异常事故问题,则需要尽可能一次一签证,一事一签证。并且,作为代建单位需在现场签证管理制度理加强规定,要求所有的签证要符合标准规定,不得出现私自签证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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