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 丁国锋
法制网见习记者 罗莎莎
郭海鹏是一名古字画收藏的“发烧友”。后来,郭海鹏经人介绍,认识了做字画收藏的刘振兴。对于刘振兴送来的字画和杂件,郭海鹏逐一查看,仔细甄别。在谈论价格时,刘振兴说:“这些字画都是收旧货收来的,反正我是当真的买来的。‘买卖全凭眼力,真假各安天命’。你也是圈内人,假如有看不懂的或者有疑问的,就别买!”
郭海鹏权衡利弊后,还是决定全部买下,并写下一份“风险自担”的证明,双方最后以45万元成交。
事后,经鉴定,郭海鹏购买的这批字画大多为赝品,真品约占47%,总计价值不过万元。为此,双方闹上法庭。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字画行业存在“真假自负”“买假不退”的交易惯例,但此类交易同样应当符合民法与合同法有关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刘振兴长期从事字画交易行业,却不能明确证明或说明字画的具体来源及进价,因此其所述不知字画真假、旧货收购等情况不尽可信。就买受方郭海鹏而言,按理应对字画真假也有一定辨别能力,但仍误信购买。综合案情后,法院认定该合同不足以认定刘振兴构成欺诈或郭海鹏属于重大误解。然而,合同标的物成交价格与实际价值相差悬殊,对买受方形成重大不利,构成显失公平。法院认定,涉案合同为可变更合同,可相应变更折减合同价款为20万元。
一审判决后,刘振兴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二审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