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就职女性怀孕生产时,是有一定时长的产假供生产者休息的,但是部分公司可能会要求生产者在产假过完后,提交复工申请,那产假复工申请如何写呢?
一、产假复工申请如何写?
1、产假复工范文一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产假将于X年X月X日到期,在休假期间身体已恢复到正常状态,可以胜任公司安排的各项工作。现申请复工。望予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X年X月X日
2、产假复工范文二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产假将于X年X月X日到期,因本人生育后,由于身体始终没有完全康复,现需要延长假期,延长至X年X月X日,并于X年X月X日正式复工。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望领导审批。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X年X月X日
二、产假政策是怎样的?
1、产假是什么
产假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2、产假享受人群
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3、产假及其生育津贴相关规定如下: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晚婚晚育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2)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4、各地产假政策略有差异,以广东和上海为例,具体如下:
广东: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生育奖励假80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上海: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1)产假:98天+30天(生育假)+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生育假30天(原先的30天晚育假改为生育假;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2)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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