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建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
(一)财税地字[1986]第8号第十九条规定:
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要从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3、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经使用或出租、出借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国税发[2003]89号,主要包括两项规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
(2)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的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或是用于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那么自房屋使用或交付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1、“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2、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
三、那些人可以减免房产税?
一些特定单位和特定房产国家会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优待。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房产免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6、此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