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户口迁移或者不是本村户口,农村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决定了其具有不可继承性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农户成员以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也就是说,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是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的是有区别的继承制度,对林地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经营权可以继承。这主要是考虑到林地和“四荒地”的承包,收益周期较长,投资大,风险大,如不允许继承,很难使前一承包方在其死亡时获得因履行合同所获得的收益,不利于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当然,继承人对林地和“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要以承包合同在承包期限为前提。
2.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不属于可继承财产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农地,其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不享有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这里必须区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收益。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可见法律允许的继承范畴是承包经营所得的收益,而不是承包经营权本身。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所获得的收益是一种财产权利,构成公民私有财产的组成部分,承包人死亡时其承包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经营权收益本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性质完全不一样,这就决定了法律规定前者不存在继承问题而后者则可以继承。
以上就是今天小编要给大家讲到的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了,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