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村户口真正的春天来了,以后农村的宅基地每家每户都能领到不动产权证,这些将成为农民每家每户的固定资产啦,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指导意见,其中说明了历史遗留问题宅基地的确权登记规定。
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成员宅基地应予以确权登记,以保障村民合理的住房需求,逐步消化历史遗留问题,扩大确权登记发证覆盖范围。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4、农村集体成员建房虽未经批准,但建房者符合“一户一宅”等建房条件且所占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的,经本农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5、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非农村集体成员(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应予确权登记,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成员”。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城镇居民在农村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及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江西省农村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宅基地都将按以上条列办理确权登记,家里有这方面需求的农村朋友赶紧抓紧时间去办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