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目前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老百姓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许多农村都开始盖起了新房子。那么满足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农村自建房呢?农村自建房的土地审批流程又是怎样的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来普及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及政策,以帮助大家可以合法合规的进行建房。
满足哪些条件就可以申请审批建房呢?
1、无可居住的房子,需要建房的村民;
2、原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或拆除建新,或另选址新建住房,本人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的;
3、原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4、国家、省、市、县地质灾害造成房屋垮塌或存在安全隐患,需搬迁;
5、达到法定婚龄的农民分户后,没有住房;
6、多子女家庭、儿女长大结婚后,需分户居住的;
7、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
8、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
9、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10、国家公益建设需搬迁农民住房的。
以上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农村自建房的审批流程有哪些?
1、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村民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在每一个季度集中所有的申请材料,同时依法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进行张榜公布,在15个工作日内若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则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进行初审。
2、组织现场勘查: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规划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同时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3、填写申请表。由国土规划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村民按要求进行填写。
4、村委会审查申请表。村委会对村民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村民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6、审批。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7、放样。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8、验收发证。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那么哪些情况是被禁止建房的呢?
1、不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的;
2、不按县规划局、县新村办提供的或自选的新户型建房的;
3、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建房;
4、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和“开天窗”建房;
5、占用行洪河道建房,未经批准毁林建房;
6、在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地段建房;
7、在公路红线范围内建房,即在省道两旁20米以内、县道15米以内、乡道10米以内、村道5米以内禁止建房;
8、城镇居民购置宅基地或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还有,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建房时必须按每户不低于5000元标准交纳建房保证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国土所、规划所和村(居)委会共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房屋建成后,由建房户提出申请,镇、村(居)、国土所、规划所联合实地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及时退回保证金,如不符合有关要求,全额扣除。
最后小编想说,随着目前国土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土地确权,相对应的土地用途也加强了严格的监管,在此提醒广大的农村朋友们,一定不要私建和违建,小心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