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农村房屋的买卖也是十分的火热,但是在买卖的过程中也发生了一些相关的纠纷。不少都是由于房屋归属问题产生的,而且关于这个问题产生的纠纷也是有很多典型性案例的。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关于农村房屋纠纷案例,以避免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遇到类似事件而不知所措。
一、农村房屋买卖纠纷
1、卖方起诉的纠纷:卖方起诉的纠纷多表现为:卖方没有房屋权属证明,以较低的价格将其农房卖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城镇居民,但随着房价的飞速上涨,利益的驱动使卖方不甘于当时的价格而试图收回房屋再次获利。
因此,卖方常以买卖合同违反《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为由,即违反法律、法规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买方起诉的纠纷:买方起诉的纠纷具体来说为:由于农村房屋不具有产权证,或仅有乡镇产权,因此,在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是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或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屋产权的。
另外,目前一些政策性文件禁止向城镇居民出售农村房屋,于是买方便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由卖方返还购房款,或请求卖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等。
3、其他与农房买卖有关的一些纠纷:此类纠纷并不直接表现为买卖合同的纠纷。例如,农房联建一般是农民出地,他人出资来共同修建房屋,修好的房屋由双方协商之后进行适当分配。
二、农村房屋纠纷案例
原告张某系北京市大兴区某村村民,原本在农村里拥有房屋一套,并且还拥有集体土地宅基地的一个使用证。1998年,上述房屋以三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城里的王某,并将宅基地的使用权进行了变更登记。
2006年3月,张某以年老准备回家居住,发现该房于1998年被儿子出售为由,找到王某要求收回该房,张某在与王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无效,由被告返还原告房屋,原告支付被告卖房款三万元。并提供了由村委会和房屋买卖当事人提供的其儿子私自进行出售住房的证明。
被告王某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不知如何应诉,委托了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律师。
被告王某的代理律师在调查了事情原委之后认为:
1、王某是该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
王某原系与原告张某同村的大兴区某村村民,后出嫁到了丰台区,上世纪末由于该区进行开发建设,王某失去土地而转为居民,并被安排了工作;王某的丈夫李某没有被安排工作,所以得到了补偿三万元,被迫进行自谋职业。1998年,由于王某全家当时正挤在周转房屋当中,并考虑到自己的一个生活习惯和养老的问题,王某全家也想在家买个平房。
这时,张某因要买一处楼房而急需用钱。经村民黄某、陈某的介绍,并在黄某和陈某等人的共同见证下,王某以三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张某的房屋,张某明确表示该房可以过户。在房屋交付后,当时的村委会主任带着张家的人到乡政府进行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王某已经成为该宅基地的合法土地使用权人。
2、王某以三万元购买房屋的价格合理
王某购买张某的房屋系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建造的,北房年久失修,厢房实际就是三间棚子,房价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定的,当时三万元的价格已属高价。
3、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过
王某购买此房屋也已经有九年的时间,对房屋已经进行了大面积的修缮。原告张某在九年之后,看到村里公路通车,区域经济发展迅速,土地升值潜力巨大,而以其儿子私自出卖房屋为借口,蓄谋撕毁合同,收回房屋。张某每年都多次回村,其儿子私卖房屋的借口是站不住脚的,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过,人民法院不应受了原告的起诉。
[判决结果]
2006年5月,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对原被告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证人出庭并且作证,法院也没有进行当庭判决。通过开庭,原告自知证据都不充足,2006年6月,到法院申请了相关撤诉。
以上就是小编和大家整理的关于农村房屋纠纷案例,相信大家看了之后也有所感悟。在购买二手房时,除了查看本房屋外,还应向左邻右舍或物业公司询问房屋是否大修过,查看房屋的内部结构时,特别看天花板有无漏水的痕迹,墙壁是否有爆裂或脱皮的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