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全国各地的农村土地确权政策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但随着这一项工程的推进各种纠纷也逐渐凸显出来。在此过程中农民朋友应该知道哪些法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下面我们就一起去看看吧!
首先,我们先分析可能出现纠纷的情况有哪些?
1、对现有权属界线的争议。
2、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侵害时引起的权属纠纷。
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的方法有哪些?
1、由当事人自主协商解决
指土地纠纷发生以后,由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纠纷的办法。协商解决后,当事人双方应当签署协议,该协议由当事人自愿执行,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一方后悔,拒绝执行,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处。
2、人民政府调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
农村土地确权时出现纠纷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农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目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综上所述,我国对于农村土地确权的相关政策很多,对于发生纠纷时的法律依据也不少,上述只是部分相关依据,详细的大家可以去相关部门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