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无偿性、人身依附性和福利性。因此宅基地的使用权在取得、行使和转让方面均有严格的法律规定。那么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继承吗?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相关法律。
一、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
根据法律的规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公民的自留山、自留地,所有权是属于集体。而国家以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公民对自留山、自留地及宅基地等,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因为遗产必须是公民的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因此公民是不能够将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是享有使用权。农民所经营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种下的庄稼、果木、药材等,则是为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去世以后,这些收益可以用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另外,因为在我国农民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农村集体的经济组织都是按家庭人口、劳动能力。以农户为单位分配的,一般不作过多调整,以保持其稳定性。家庭个别成员死亡,并不妨碍农户的其他成员对自留山、自留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但并不是继承,只是家庭共同生活人继续经营和使用。宅基地是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括了屋基地和院落地,长期的不变。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权是相分离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是属于私房产权人。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属遗产,不能免被继承,但是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了新的所有人。这也只是具体的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继承的结果。
二、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特殊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1、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流转。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集体成员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无需交纳相关费用,原则是无偿取得。
3、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根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如果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死亡那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就终止,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到的有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的相关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不管是宅基地所有权还是宅基地使用权都是不能当做遗产继承的。但对于在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而言,则是可以当做遗产继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