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为了加快落实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按照《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30号)文件执行,并提出了一些宝贵的意见,如果作为宁波人的你还未知晓的话,可以通过下文来了解。
一、2017年-2018年期间,在东到中山路,南到谭家岭路,西到玉立路、开丰路,北到子陵路、丰山路的城区范围内,非政府(国有)投资为主的新建项目不少于30%的计容建筑面积采用装配式建筑,其他区域新建项目不少于10%的计容建筑面积采用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单体建筑预制率不低于25%。
二、2019年1月1日起,城区范围(同上)内及泗门卫星城行政区域范围内非政府(国有)投资为主的新建项目单体建筑工程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其他区域新建项目不少于20%的计容建筑面积采用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单体建筑预制率不低于40%。
三、经住建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认定的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可按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5〕99号)、《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16〕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30号)等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其中涉及住宅物业保修金的按下列规定执行: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余政办发〔2010〕234号)文件中物业保修金收取标准,对装配式建筑单体建筑预制率低于30%(不含)的,按9折计取;对装配式建筑单体建筑预制率在30%-50%之间的,按8.5折计取;对装配式建筑单体建筑预制率在50%(不含)以上的,按8折计取。发改、财政、国土、规划、招投标、市场监管、公积金中心、住建等各有关部门应按上述三文件要求做好各自工作。